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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区别及其风险防范

2011-04-03陈晓东

对外经贸 2011年7期
关键词:单上收货人托运人

陈晓东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海运单(sea way bill)和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如果单从汉语字面上看仅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本质区别,如果不能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就很容易给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操作带来麻烦,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两者仔细比较,以求真正地掌握和区分这两种单据,进而更好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很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对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概念进行介绍时,往往给出的是极为相似的定义。他们普遍认为海运单或海运提单无非就是“证明海上货物的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单据”。如果单从以上的定义出发,似乎可以得出海运单和海运提单共同的特征,即: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物权凭证;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样几乎相同的定义使很多读者对此产生了误解,使他们错误地认为海运单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海运提单。而国际贸易中,海运单是一种有别于其它单据的重要单证。

一、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差别

(一)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含义有差别

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两者的中文翻译只有一字之差,但从它们的英文原意及含义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海运单的英文为sea way bill,其具体内容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1978.9),因此,海运单又被称为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从其含义上看海运单仅表示该批海运单项下的货物是经由海上运输的,并不包含其他内容。海运单上既没有对所需运送的货物进行详细的描述,也没有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海运提单的英文为bill of lading。Lading一词在英文中有装载、汲取货物的意思,因此按照字面的解释,海运提单应该被译作“有关货物及其装载和运输方式的单据”。其具体含义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7)。也就是说,海运提单除了包括海运单上所列的内容外,还记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其它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货物的外观也作了详细的描述。由此可见,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确实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二)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出单和流转程序有差别

海运单是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收货人的单据,它不需要经过银行的转交,因而海运单不是议付单据的组成部分。但海运提单就不一样,它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收货单据,还是发货人据此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凭证。在托运人(通常是卖方)议付单据手续完成后,银行将此单据寄给收货人所在地银行收取货款,收货人凭此单据在承运船舶到港后提货。因此过去人们常说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

(三)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差别

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凭证”。虽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但根据相关惯例和法律仍然将其视为“物权凭证”。对于海运提单的所有人来说,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其拥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的权利,海运提单的所有人通过转让提单就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但海运单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海运单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中是不可以转让的。

(四)海运单和海运提单对于收货人的要求有差别。

在签发海运提单的前提下,收货人必须凭借海运提单的正本在船舶到达港口后办理提货手续。如果收货人不慎将提单正本遗失,则必须凭银行提供的保函才能提货。但如果我们是在海运单的情况下丢失了单据,提货人则不需要银行提供保函,只需凭借海运单副本或其他可以证明收货人身份的证件即可提货。从这一点上看,海运单为收货人提供了比海运提单更大的便利。

(五)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法律效力有差别

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班轮方式运输,通常要采用全式提单(也被称之为繁式提单)。海运单则通常采用略式的形式,因此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收货人不能依据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也同样不能依据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海运提单则不同,当货物的收货人赎单后拿到了海运提单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所赋予的全部权利。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收货人就可以根据此提单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也可以据此进行抗辩。

(六)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有差别

海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涉及到的贸易不是单证贸易,因此不具有“物权凭证”法律效力的海运单也不可以转让。由于海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只是凭海运单对货物的描述来决定是否购买该海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海运单是不可以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的最终证据的。但海运提单条件下则不同,它涉及到的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海运提单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国际贸易中就非常有必要强调海运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其最终证据,因此海运提单项下的货物也一定要符合海运提单中对所载货物的描述。

二、海运单所具有的优势

首先,海运单贸易由于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所以程序简单,操作方便,它既有利于货物的转移,又有利于减少货物的风险;其次,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由于海运单不具有海运提单的可转让特性,因此它可以有效地避免海运提单遗失和伪造海运提单所产生的财货两空的后果;再次,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在提货时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仅须提供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也仅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由于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海海洋货物运输船舶已经到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海运提单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因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各项额外支出,收货人在获得便捷的同时极大地节省了费用。这对海运单项下的收货人抢占市场、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有着极大的好处。

三、使用海运单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运单在具备上述优点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是进口方作为收货人,由于其仅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其二是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可能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延付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一)基于收货人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中,海运单虽然可以视作是一份运输契约,但它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来签订的,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成为可能。如果发货人在取得货款发出货物后,承运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将货物运送至收货人手中,则收货人是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起诉的,因为收货人并非是该项运输契约的签订人。而且收货人不可以向发货人提出起诉。因为发货人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发出,并取得了相关的收据证实货物已经发出。这样一来,收货人就陷入了财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对此,《海运单统一规则》给出了解决办法。《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些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仅具有法律契约关系,同时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二)基于发货人的风险防范

在使用海运单时,发货人所承担的风险也不能忽视。根据海运单的提货特点,海运单上所写明的收货人可以不用出示海运单或其他单证而仅凭个人的身份证件即可提货。如果有人冒用收货人的姓名并利用假身份证件提货,那么发货人势必会蒙受巨大损失。因为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往往是货到而款未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托运人可以和进口地银行联系将其作为收货人,在将全部货款结清后再将货物转交给进口人,这样做虽然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但是与潜在的巨大损失相比要划算的多。

综上所述,海运单和海运提单有着很多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海运单既有优势有又有着巨大的潜在风险。不过,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使用海运单仍然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在贸易实践中,一定要本着谨慎小心的原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争取最大限度避免海运单的风险同时享受海运单带来的好处,从而在激烈而充满风险的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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