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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及附加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1-04-03李小莉

对外经贸 2011年7期
关键词:技术开发营业税备案

李小莉

(黑龙江省计算机软件研究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背景

营业税及附加对于一个以“最终转让著作权、所有权进行自主开发或接受委托进行定向开发,同时其著作权、所有权不归受托方一方所有”的软件开发企业来讲是最重要的税负之一,依法纳税,合理避税,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日益成为软件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的要求,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

1999年8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税收鼓励政策提出了具体措施:“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此调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大部分具有软件开发经营业务的公司都有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对于这类业务收入,有的企业缴纳增值税,有的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等问题是当前软件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二、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与分析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软件开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是偷逃漏税,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签订符合要求的合同,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区分主营业务中哪些是应纳营业税业务和免征营业税业务,依法缴纳营业税。其目的是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计税,合理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或与他人共同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软件的技术开发,一般为软件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针对委托单位的需求,签订技术合同,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技术开发业务的界定是否纳税的依据

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业务一般分为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和受托技术开发软件两种。区分受托开发软件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标志是著作权的归属,这与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判定条件基本一致,即著作权要发生转移。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关键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符合以上条件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可以按“技术开发合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据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技术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

三、享受技术开发合同免税优惠的对策建议

一般情况下,根据属地的不同,对技术开发合同各地均有各自的规定,包括合同格式及认定的管理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是做好营业税免税登记的前期工作。技术开发业务必须签订标准的技术开发合同,这就要求软件企业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由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来完成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路线、方法.

(一)发票的开具要合法、合规

开具发票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如技术开发合同要求必须明确标明合同项目的名称,如果合同名称过长,应写项目的简称,绝不允许以“合同款”、“技术开发项目款”等作为发票开具的项目。

(二)材料全面、备案及时

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自2004年8月以来由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该文件对备案需提供的资料都做出了比较细化的要求。

四、黑龙江省地税局相关操作流程介绍

(一)法规处拷盘填表

1.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

(二)申请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发票复印件

2.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免税申请

6.经省或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审批的技术交易额核定表复印件

7.经省或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审批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报批备案,资料必须齐全。软件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登记工作后将收到《备案类减免税执行通知书》作为减免税依据存档备查。同时,软件公司要对所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软件企业切记不要认为经过了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就一定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核软件企业提交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如果认为技术合同的认定机构认定有误的,可以对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否决权。稽查部门也会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所以软件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理免税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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