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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97年工伤赔偿法的制定及意义

2011-04-03

东方论坛 2011年6期
关键词:张伯伦工伤事故赔偿法

王 蓓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英国1897年工伤赔偿法的制定及意义

王 蓓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19世纪后期,工伤赔偿问题成为困扰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劳工问题。经过多方的长期争论和社会改革家的持续努力,189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体现无过错赔偿原则、保护雇工利益的工伤赔偿法案。这一法案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工厂主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及政府保护弱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英国福利国家的形成及解决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都有一定启示。

劳资矛盾;工伤赔偿法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正义

19世纪后期英国劳资矛盾日渐突出,工会运动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由非技术工人组成的新工会,并为建立一个工人阶级独立政党进行积极准备。在工会的领导下,这时期英国工人有组织的反抗活动愈演愈烈,爆发了多次大规模工人罢工,如1888年伦敦火柴厂女工罢工和1889年伦敦码头工人罢工等。这些有组织的反抗行动对有产者巩固统治和维护财产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引起英国政府及有产者的恐慌,由国家出面进行社会立法改革,尤其进行更多的工厂立法,缓和劳资冲突、进而缓解社会矛盾的呼声愈来愈高。对此,这一时期著名的中产阶级社会改革家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曾公开指出:“劳工问题”是每个务实的政治家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由国家出面设计并实施一个社会改革纲领,扩大政府在提供社会下层民众的社会福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1](P173)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英国政府开始考虑对以往的工伤赔偿制度进行改革,希望通过立法形式,满足工人的公平赔偿要求,解决日趋尖锐的劳资矛盾。

一、1897年之前的英国工伤赔偿问题

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各类工伤事故频繁出现,工伤赔偿问题成为英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劳工问题。但是在1880年之前,英国政府一直用所谓的“共同雇佣”(Common Employment)原则为雇主开脱赔偿责任,法律条文明显袒护雇主利益,雇工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保障。在这种法律保护下,雇主往往对工人的生产安全漠不关心,不仅导致工伤事故数目不断上升,而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人也很难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这一切都激化了原本恶劣的劳资矛盾。为此,英国许多社会改革家都呼吁政府进行工伤赔偿制度改革,废除对雇主有利的“共同雇佣”原则,对雇主赔偿责任作出更加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而强迫雇主重视工人的生产安全,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比如在1974年,张伯伦在其设计的关于社会改革的激进纲领中就提出,雇主有责任对由于他们的失职对工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2](P474)其言外之意就是工厂主应主动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这样做既可以为其继续发财致富创造良好条件,也是他们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1880年格拉斯顿的自由党政府制定了雇主责任法。雇主责任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雇主的赔偿责任,规定雇主应对由其失职造成的工伤事故予以赔偿,但却规定实施的前提是工人必须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工伤事故由工厂主及其代理人的过失引起。法案并未完全废除这一时期有关工伤赔偿争论的焦点问题“共同雇佣”原则,只是在部分行业取消了这个对工人阶级极为不利的规定,许多行业中雇主依旧可以利用“共同雇佣”原则为其推卸赔偿责任。另外,在赔偿方式上,法案还默许雇主与工人以私下订立契约的形式解决赔偿问题,这样又使雇主找到了一个减轻赔偿数额的合法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1880年制定的雇主责任法虽然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雇主所要担负的赔偿责任,但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上依旧是一个保护工厂主利益的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赔偿法案,对此工人阶级表示了极大不满。在工人看来,这个法案有关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常不公正。法案规定对于不能明确证明为雇主责任的事故,雇主没有赔偿的责任。由于依旧实行“共同雇佣” 制,很难判定哪些工伤事故属于雇主的责任过失,因此99%的工伤事故都会免于赔偿。随着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愈来愈多的工伤事故,这种赔偿规定的不公正性就变得更加突出了。在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断发生的工伤事故对于受伤的工人阶级家庭而言是一场巨大的灾难。而且,工人还认为法案规定的工伤赔偿方式也很不合理。由于政府默许雇主与工人以私了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工厂主大多不愿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与工人对簿公堂,不愿支付数目庞大的赔偿金及不菲的诉讼费。于是,为了减少赔偿数目,他们不断使用一种与工人私下缔约、从而使工人放弃起诉的私了方式解决问题。对此正在蓬勃发展的工会组织也很有意见。工会组织认为政府允许雇主这样做,只会使雇主更加漠视工人的安全问题,进而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为了维护工人合法利益,这一时期的工会不断要求政府对这一法案做出修改。他们要求取消雇主在法庭上运用“共同雇佣”原则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雇主以向工人互助会提供资金捐助来推卸赔偿责任的权利,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减轻工人受到的人身伤害。

当劳资双方针对工伤赔偿问题争论不休之时,1892年英国大选开始。面对由劳工问题引发的各种愈演愈烈的社会矛盾,如何解决劳工问题、缓和社会矛盾便成为竞选各方的中心议题。当自由党最终获胜之后,他们就开始兑现大选中对工人阶级做出的承诺,着手修改雇主责任法并进行其他有关劳工问题的立法改革。1893年阿斯奎斯起草了一个被称为“为了获得工会领导支持”的雇主责任法修正案。这一法案扩大了接受赔偿的人数范围,[3](P50)家庭佣人和船员等劳动者都被包括在内,并禁止雇主使用“共同雇佣”为自己辩护及使用“以契约摆脱责任”的权利。但由于这些内容危害了许多有产者的利益,引起了上议院的激烈反对,法案的最后一项(禁止使用“共同雇佣”和“以契约摆脱责任”权)最终被上院否决。自由党政府拒绝执行这样一个被上院“乱砍的”残缺法案,这次关于雇主责任法案的修订最终未能成功,备受关注的工伤赔偿制度改革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但是,阿斯奎斯法案却引发了有关工伤赔偿制度改革的更加激烈的讨论,张伯伦也参与其中。作为一名对劳工问题非常关注的社会改革者,张伯伦就像对待其他社会问题一样,从强调雇主和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角度,提出了一个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的新原则: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当事故发生后,雇主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追究事故发生原因。

张伯伦指出,1880年雇主责任法及后来的修订案,都用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工伤赔偿,即只有受伤的工人能够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事故由雇主过失引起,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大机器生产环境下,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因为“根据德国对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发现43%事故的发生原因既不能归咎于雇主也不能归咎于工人,而在于工作本身。”[3](P51)事故原因虽是多方面,但是每一起工伤事故对于工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却是真实存在的,所带来的痛苦也由工人和他的家庭完全承担。因此,在张伯伦看来,依据事故发生责任判断工人能否获得赔偿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情,很难保障每一起工伤事故都能得到公正赔偿。张伯伦指出只要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就应无条件的、自觉地承担向工人提供工伤事故赔偿的责任,而不应该通过追究事故原因来推卸赔偿责任。在张伯伦看来这是雇主应自觉担负起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轻工伤事故对工人的伤害,[4](P156)缓和日趋紧张的劳资矛盾,保障雇主现有的稳定生活与继续发财致富的可能。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张伯伦提出了一个新的工伤事故赔偿改革方案:在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指导下,由政府出面,制定一个强迫雇主承担其社会责任、维护工人利益的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法案。[3](P52)

张伯伦提出的这一工伤事故赔偿方案,无论是在内容还是指导原则方面都很激进,但这样一个改革方案却在保守党和自由党联合派中获得了许多支持者,究其原因在于此时劳工问题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无论保守党还是自由党都不可能对此熟视无睹。1895年保守党依靠张伯伦为其制定的社会改革纲领在大选中获胜,建立了保守党与自由党联合派的联合政府。日渐激化的阶级矛盾引发的社会动荡,迫使这个联合政府日渐关注各种社会问题,进行更多的社会立法。另外,这一时期德国工人赔偿保险计划的设立也为英国政府制定一个相对公平的工伤赔偿法提供了一个范例。为了社会稳定和英国未来发展的需要,联合政府必须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采取行动。

二、1897年工伤赔偿法的制定

联合政府决定运用政府力量,按照张伯伦提出的工伤赔偿原则制定新的工伤赔偿法案。首相索尔兹伯里指派张伯伦负责起草新的工伤赔偿法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896年底,时任殖民大臣的张伯伦和当时的内政大臣马修斯(Matthews)共同签署了体现其改革原则的工人赔偿法案。当征求一些大工厂主和商业协会的意见时,并没有遭到太大阻挠,[3](P54)因为这些工厂主也已经意识到工人阶级日益激烈的反抗行为对其社会地位构成的严重威胁。1897年3月这一赔偿法案在内阁顺利通过。5月3日,工伤赔偿法在下院提出。马修斯、张伯伦及阿斯奎斯在议会中就这一法案内容各抒己见,进行了激烈的议会辩论。比如马修斯指出,英国政府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和正当理由解决劳工问题,以某种方式给予工人合理的工伤赔偿是议会必须解决的问题。阿斯奎斯则针对这一提案发表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是尽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而非解决事后的赔偿问题,但是,当谈到事故发生后的工伤赔偿问题时,他对以往实行的对雇主有利的“共同雇佣”原则和“以契约摆脱责任”的做法进行了猛烈抨击,并认为此时议员们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改善那些在工业生产中受到伤害的人们的处境。[5](P1434-1442)尽管议会中并非所有人都认同这一法案的具体内容,但无论是法案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辩论的主题都围绕采用哪种方式才能迫使雇主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而展开,而非过去关于是否废除保护雇主利益的“共同雇佣”原则的讨论。这种结果表明议会中大多数人已经接受了张伯伦提出的保护工人权益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国家在保障工人合法权利方面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也被大多数议员所认可。

作为法案的设计者,张伯伦也在议会中作了精彩演讲。他不仅详细解释了这个赔偿法案的具体内容,而且为了减少反对力量,张伯伦还有意识地对工厂主进行了说服教育。他告诉大家,他制定法案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工人的痛苦,而不是惩罚雇主。”[4](P157)雇主应该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看作与购买机器等生产设备一样,是整个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针对来自各方面对法案的疑问和责难,张伯伦也在发言中分别给予回应。比如,针对来自自由党中关于法案未能涉及所有行业的批评,张伯伦坦然承认将船员、农业工人及一些产业工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是不公平之事,但他承诺在不久的将来政府一定会着手解决这些行业的赔偿问题,[3](P56)使这个赔偿法案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遍赔偿法。

法案相对激进的内容引起北部部分煤炭矿主和一些保守党人的反对,许多保守党人将其看作“纯粹的社会主义”,[6](P299)但却得到首相索尔兹伯里的支持。面对日渐严重的各种社会问题,此时索尔兹伯里已在社会改革方面与张伯伦达成了共识。为了表明他对张伯伦社会改革方案的支持,他曾明确指出: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张伯伦是我们党的代言人”。[1](P251)6月底这个保护劳工利益的相对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法案以69:9的投票结果在议会顺利通过三读。8月6日,工伤赔偿法正式成为法律条文。

1897年工伤赔偿法在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法案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赔偿办法及数额。法案规定在铁路、工厂、采石场、矿山等行业工作的工人,如果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追究事故发生原因。如果工人死亡,将获得三年工资或150镑的赔偿金,如果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则每周将会获得相当于其周工资一半的赔偿金。通过这一法案,英国大多数产业工人获得了公平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保障。这一赔偿法案体现了对雇工利益的全面保护,以法律方式明确了雇主保障工人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法案虽然还允许雇主“以契约摆脱责任”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但是规定施行的前提是不得强迫雇工同意这种赔偿方式,而且规定在这种方式下对雇工所做赔偿不得少于法案所规定的数额。[4](P157)由于这一法案并未涉及到所有行业,农业工人、船员和家庭保姆均被排除在外,因而这一赔偿法案还不能称作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遍赔偿法,但却依旧为后来英国政府制定一个普遍赔偿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1897年制定的这一工伤赔偿法得到了雇主和雇工的普遍认可,解决了困扰英国政府已久的工伤赔偿问题,结束了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的长期讨论。这一法案尤其受到了工人阶级的欢迎。因为根据这一法案的赔偿原则,工人可以比较容易获得工伤赔偿,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因而得到了工人阶级的一致好评。此后英国各届政府都根据时代变化的需要,不断修订1897年工伤赔偿法。1900年,联合党政府将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农业工人。1906年执政的自由党政府则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几乎所有的体力工人都被包含在赔偿范围之内。[4](P159)而且规定雇主要对由一些职业病引起的伤残进行赔偿。这样,经过10年的持续完善,1897年制定的工伤赔偿法案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全面赔偿法案,英国基本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工伤保障制度。对于这一赔偿法案,一位著名的工人领袖曾做出这样赞誉:“这是最近以宪法形式颁布的社会立法的最好的一个”。[2](P472)

三、英国1897年工伤赔偿法的意义

英国政府1897年制定的工伤赔偿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工厂主无条件向工人提供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伤赔偿法案,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工厂主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在保护弱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否定了英国政府长期坚持的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自由放任”原则。它所体现的国家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正和谐而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新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政策的制定产生很大影响。后来有人将这个新原则形容为英国实施“福利国家的原则”,二战后为英国福利国家形成做出具体规划的威廉姆・贝佛里奇,也曾将1897年“工伤赔偿法”的制定看作英国实现社会公正和安全的开始。[7](P398)而研究这一法案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对解决当前中国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很有启示。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重要转折期。伴随工业化及城市化的进行,产业工人数量不断扩大,劳动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发生了许多严重损害工人阶级利益的恶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危害。这种情况迫切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工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强迫工厂主承担其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另外,在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中国所特有的并亟待解决的劳工问题。如面对源源不断的进入工业生产领域的数目庞大的农民工,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产和生命安全,如何使他们在遭遇工伤事故后,与城市中的产业工人一样平等享受赔偿等成为劳动保护立法的焦点问题。这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对完善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而1897年英国制定的工伤赔偿法案及后来以其为蓝本制定的1906年工伤赔偿法案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借鉴作用。1897年工伤赔偿法案中对国家和工厂主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强调,法案所体现的公正性和普遍性原则,都给我们解决当前中国日益严重的劳动纠纷提供了重要启示。中国政府应以史为鉴,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应主动承担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这就需要政府在扩大工伤赔偿适用范围、确保赔偿金发放的公平合理性等方面加大立法规范,使现有工伤赔偿保险法案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普遍性的、保护每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工立法,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1] Richard Jay. Joseph Chamberlain A political Study[M].Oxford,1981.

[2] V. Markham, The Employers Liability/Workermen’s Compensation Debate of the 1890s Revisited[J].The Historical Journal, Vol. 44, No. 2(Jun, 2001).

[3] W. C. Mallalieu, Joseph Chamberlain and Workmen’s Compensation[J].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10, No.1 (May 1950).

[4] J. L. Garvin. The Life of Joseph Chamberlain[M].Vol.3,Macmillan, 1932.

[5] Hansard’s Paliamenttary Debates[Z].Series 4,Vol.ⅩLⅧ.

[6] Richard Shannon.The Crisis of Imperialism 1865-1915[M].Hart-Davis, Macgibbon Ltd, 1974.

[7] Peter T. Marsh. Joseph Chamberlain[M].Yale University Press,1994.

责任编辑:侯德彤

The Formul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1897 British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WANG Bei

(Dept of History,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compens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ies baffled the British Government. After long discussions involving many parties and the continued efforts of social reformers, the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was formulated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 interests. This act, through the state legislation, specified the factory owner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 protect the weak. This is of some significance and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China’s industrialization.

labor-and-capital contradiction;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 fairness and justice

K561.44

A

1005-7110(2011)06-0014-04

2011-09-29

王蓓(1969-),女,山东青岛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英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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