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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腐败风险及其防范

2011-04-03谭本仲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9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腐败管理

○谭本仲

社会组织腐败风险及其防范

○谭本仲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行政管理日趋表现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公共决策民主化、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引导社会组织良性发展,防范社会组织腐败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社会组织腐败风险

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尽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上存在漏洞,社会组织面临着诸多腐败风险:

(一)政社不分,财事不分

政社不分,财事不分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行业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钩,有的行政部门仍在履行本属社会组织的业务。二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以获取额外的报酬。三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的名义在社会组织入股分红,有的以办公场地折合股份,有的甚至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名义直接用现金入股。四是行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报销费用,有的甚至直接由社会组织给机关人员发放奖金福利。五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安排的高消费活动等。更值得关注的是,有些腐败行为,通过社会组织的掩盖与转化后,根本无法查处和认定,让腐败分子轻松逃避惩处,助长了腐败之风的蔓延。

(二)子借母威,强行收费

一些社会组织凭借与政府部门天然的“母子”关

系,依仗权力背景,大搞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和乱收费,手续费、服务费、代理费、赞助费、介绍费、辛劳费、会费等,名目繁多、花样迭出。如税务事务所向企业收取高额税务代理费、咨询费和业务培训费等。若不接受这些“服务”,审批等各路关卡就不通;一些社会组织为了谋求权力部门、特殊行业授予其垄断地位,不惜以高额回扣、高比例分成为诱饵。如企业验资由工商部门指定,企业资信评估由银行指定,企业年检、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企业评估业务由国资部门指定。主管部门“投之以桃”,社会组织“报之以李”。

(三)弄虚作假,串通谋利

少数社会组织为争取业务,在执业中弄虚作假,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方便”。一是提供虚假财务证明,帮助不够条件的企业验资注册、晋升资质、骗取银行贷款,甚至帮助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审计意见。如根据客户需要随意“包装”报表和掩盖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已成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病”。二是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如有的在企业改制中帮助腐败分子化公为私,和买受方串通一气,恶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房地产开发中低估土地价格,帮助开发商牟取暴利,高估房地产价格,骗取银行巨额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过程中高估,空手套白狼;处置资产时低估,化公为私。三是提供虚假法律证据。近年来,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增多。尤其是律师行业,流行所谓的“风险代理”,打官司变成跑关系,有的风险代理报酬率竟高达30%。

(四)财务混乱,滋生腐败

财务混乱表现为“五乱”:一是账目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利用社会组织账号走账、违规提取社会组织业务收入、随意调拨社会组织资金;二是收费乱,如新上一个工业项目,需要很多中介机构完成诸如科研、环评、洪涝地质灾害等方面的评估,收费项目多而且标准不统一,有的叫齐天、还其地,随意性很大;三是票据乱。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不分,偷逃税现象严重;四是支出乱,支出随意性大,私分滥发现象普遍。有些主管部门的“三公”消费也在社会组织中列支;五是经营乱,有的超经营范围承揽业务,从事房产评估的“顺便”搞房屋出租、二手房销售代理等。

二、防范社会组织腐败的对策

(一)坚决推进脱钩改制,切实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

凡是脱钩彻底、关系明晰、权责明确的社会组织,腐败风险相对较小,反之,腐败风险就相对更大。因此,继续进一步脱钩改制是防范社会组织腐败的治本之策。首先,脱钩改制要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把应交给社会组织行使的职权交给社会组织,摆脱对社会组织的微观管理,着力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脱钩改制要着眼于利益剥离。推进脱钩改制必须切断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利益链条,取消实际存在的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收费分成,实现社会组织财务完全独立;再次,脱钩改制要落脚于增强自治能力。社会组织要还原其“民间组织”的特性,以独立的姿态存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同时要改变目前社会组织政府分流人员多,退休人员多,专业人才少的现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独立生存能力。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增加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的成本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社会组织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腐败成本,从而为预防和打击社会组织腐败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管理社会组织的“母法”,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证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应当借鉴国际惯例,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尽快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行贿、帮助行贿、介绍贿赂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另外,要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加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的成本。

(三)构建他律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管

一是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当前“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下,主管部门之间要明确管理职责,既要防止为争夺管理权而导致重复管理,又要避免因相互疏忽而导致管理空档;既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要避免“有利益争着管、无利益都不管”“,重登记、轻管理”,“重年检、轻平时”的倾向,强化日常监管,并且要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查纠,对自律不严、管理不规范的社会组织实施重点监控,提高监督的针对性。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实施强制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依法从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形式,将从业行为、财务收支情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执法监察部门的检查。三是实施准入退出监督。构建社会组织的准入退出机制及惩戒机制,对现有社会组织继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的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及时注销,建立社会组织行为规范考核体系,在社会组织中实行优胜劣汰。

(四)构建自律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从业行为

一是要强化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实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精英化,培养社会组织良好的诚信价值观;二是要构建激励机制,相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可制定一定的标准对其成员组织进行评估、排序并表彰,提高表现突出的成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加大表现不良的成员组织的生存压力,从而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三是要制定行业规制,相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可联合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强制每个成员组织行为的统一性来达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坚持自主自立原则,建立健全民主的管理体制,防治社会组织的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四是要强化行业互律。坚持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互律的原则,相互监督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相互监督侵犯和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相互监督社会组织为抢占行政资源而腐蚀公权的行为。

(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责任编辑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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