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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贷融资成为传媒产业发展的杠杆

2011-04-02潘文娣

传媒 2011年2期
关键词:文化传媒信贷知识产权

文/潘文娣

让信贷融资成为传媒产业发展的杠杆

文/潘文娣

传媒产业作为生机盎然的朝阳产业,在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的同时,却一直难以摆脱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难题——信贷资金不足。从现实上看,能够通过银行信贷获得充足资金支持发展的文化传媒企业仍然是极少数。究其原因,除了传媒产业本身信贷风险较大以外,还与相应的信贷保障机制如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信贷保险市场机制等不完善有着很大关系。

传媒产业信贷融资不足的原因

信贷风险较大。目前民营企业在我国传媒产业中占据绝对优势,这类企业普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几万、几十万。从资产结构来看,文化传媒企业大多以无形资产为主,而固定资产少,其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收费权等,缺少土地、厂房等传统不动产抵押物。文化项目的特点是初始成本比较高,资金投入较大,资金回报周期长,价值难以评估,预算风险、制作风险、完成风险等问题比较突出。此外,由于文化产品属于特殊消费品,政策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

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不完善。首先,知识产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健全的评估体系,贷款额度难以确定。我国尚未建立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没有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建立相应的、权威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使得评估的随意性很大,经过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甚至借贷双方的认同。例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比较法,选用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相差很大,即使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不同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也相差很大。现有的评估操作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类的知识产权没有制订独立的操作规则,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狭小、不健全,担保物处置和变现困难。知识产权质押物由于本身流动性较差而处置起来不易,而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造成处置成本相当高。且目前国内尚无特别的法律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问题,质权人只能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才能执行质物,而获取判决可能既耗时又昂贵。目前的司法执行规则中,尚无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如何转让给执行拍卖的买方或者根据司法变卖规则而购买该知识产权的质权人的规定。

再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经验不足。由于风险较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不少还处于研发阶段,甚至还有一些机构一直不愿意涉足。金融机构普遍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和管理缺乏足够经验和手段,专业性知识、人才储备、操作技能不足,缺少应对贷款风险、质物贬值风险等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实现质权的有效手段。

缺乏信贷保险市场。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做的保险产品是常规险种,文化传媒产品保险基本不涉足或者只作为极少数的“特约保险”。不少保险公司对传媒产业了解不多,对传媒产业需要保险支持的市场需求也掌握不多,态度相对保守。国内可借鉴的传媒产业保险项目经验也非常少,保险公司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人才,对产品将来的可行性、赢利程度、风险控制等研究不足,有些还由于“同质化”竞争严重而不愿投入太大的成本和精力对此类新险种进行研发。加之传媒产业风险高,评估难,不确定因素多,原来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也不十分规范,存在私下借贷、高利借贷等问题,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险时难以把握,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目前国内更是没有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文化传媒企业股权、债权的先例。

尽管上述因素对当前传媒产业信贷融资造成了较大阻碍,但近几年也不乏一些传媒产业与金融业成功结合的典型案例,其中华谊兄弟的信贷融资可以说是其中的典范。由贷款筹拍的《夜宴》、《集结号》、《功夫之王》、《非诚勿扰》等电影的成功为华谊兄弟带来了丰厚的投资回报。通过一系列间接融资,华谊兄弟终于在2009年底正式上市,经营模式上也从单纯的生产转为电影产业链,电视剧的生产能力从最初一年30~60集,发展至600集,6年的发展历程足见传媒产业信贷在其中的巨大作用,其间许多创造性的举措也为今后我国传媒产业信贷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推动传媒产业信贷融资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传媒产业信贷融资困境,结合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的若干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推动传媒产业信贷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政府搭建合作平台,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推动信贷资金进入传媒产业。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搭建银行和文化传媒企业信贷融资合作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信息,推动银企之间的合作。通过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可以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收录银行和文化传媒企业相关信息,建立信贷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开展申贷项目推荐和金融咨询服务,解决文化传媒企业和信贷市场之间信息与资源不对称等问题。二是政府出资设立文化传媒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尽快设立或增加传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等。

开发信贷新产品,探索贷款投放和管理新模式。针对文化传媒企业以无形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特点,银行应开发符合其特点的信贷新品种,逐步拓宽贷款抵押范围,加大信贷投入。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企业,可发放银团贷款和组合贷款,以分担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可采用联保联贷等方式。银行应制订更为符合实际、符合传媒产业贷款特点的审贷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贷款项目。

当年招商银行在为《集结号》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无第三方担保贷款时,在贷款投放和管理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并制订了一系列严格条件来控制风险,为日后建立传媒产业贷款的投放和管理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例如,招商银行对贷款的三个风险点——拍摄许可风险、拍摄完工风险、影片销售风险——分别采用不同方式控制,如由华谊公司提供完工风险担保,影片销售风险以《集结号》全球版权作为质押。贷款以每笔1000万元的方式发放5次,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采取循环报账制,即要求对方每月出预算,并以发票的形式报销,结清了上月的账目后,再发放下月的贷款。为了监管资金用途,派专人到影片拍摄地跟踪检查拍摄过程,严格控制影片成本及支付进度。影片上映,要求电影票房收入直接进入专设的监管账户,等等。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尽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加强《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

建立统一、规范的文化传媒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发展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与银行资本结合提供良好中介。设立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方法、流程,并细化操作规则,保证各类产权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逐步培育文化产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传媒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制定和完善文化产权交易规则,逐步拓宽交易品种,扶持一些资产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小的文化传媒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建立知识产权二级交易市场为知识产权拍卖、信息发布提供服务。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保障。

发展信贷保险市场。由于银行必须考虑信贷风险控制,担保遂成为传媒产业信贷融资的关键环节,对增加银行授信的信心至关重要。在保险机构参与的传媒产业融资项目中,保险机构承保与否往往决定了银行借款与否。应加快培育和完善传媒产业信贷融资保险市场,有效分散信贷融资风险。保险机构应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传媒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尽快培育熟悉传媒产业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开展项目调查、风险与收益的评估、预算分析、贷后运作监理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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