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法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制度基础——兼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1-04-02彭插三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年3期
彭插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论信托法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制度基础
——兼及对我国的启示
彭插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谨慎投资人规则是美国信托制度在总结判例法的基础上长期历史发展的总结,该制度吸纳了现代组合投资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去除了对信托投资类型化的限制,将投资组合看作一个整体,特别强调受托人有分散投资的义务。谨慎投资人规则能否有效适用取决于有效市场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具备完善的信赖关系法律制度以及信托基础制度等因素。
谨慎人;谨慎投资人;信赖义务
一、引 言
“谨慎投资人规则”为信托运用于商业目的、受托人主要职能从消极持有转向积极运用信托财产以投资获利时的受托人行为约束规则。有关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判断标准经历了从法定清单制度、谨慎人规则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历史过程。法定清单制度仅允许受托人投资于法院所列的“合理”投资范围。谨慎人规则明确受托人应当忠诚行事并行使其合理自由裁量权,偏爱安全的政府债券而非带有投机性的股票[1],经济学上的现代组合投资理论和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在信托法领域的应用为谨慎人规则向谨慎投资人规则发展提供了经济理论基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认为风险同回报具有正相关关系。仅仅就某一项投资进行单一考察并不如对整个投资组合进行评判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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