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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2011-04-01邓中文宜宾学院宜宾644000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1年1期

□邓中文 [宜宾学院 宜宾 644000]

□刘 勇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广安 638300]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邓中文 [宜宾学院 宜宾 644000]

□刘 勇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广安 638300]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职务换取财物。

商业贿赂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目的

“犯罪行为无非是罪过心理转化为客观现实的‘中介’,没有罪过心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便丧失一切主观联系,不对该结果负责”[1]。商业贿赂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为谋取商业利益或实现权力寻租,而故意收受或行送财物,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

从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来看,商业贿赂犯罪在客观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商业行贿犯罪、商业受贿犯罪、商业介绍贿赂犯罪,这三种类型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201。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在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明知自己向有商事职权的个人、单位行送财物的行为必然发生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结果,但依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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