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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否证与拘束之提倡:法官裁量权辨正

2011-04-01苏雄华长治学院长治046011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苏雄华 [长治学院 长治 046011]

□刘湘廉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自由之否证与拘束之提倡:法官裁量权辨正

□苏雄华 [长治学院 长治 046011]

□刘湘廉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日常生活中的裁量并不自由,其针对的是自由限度之外的事项,要求具备辨别能力的行为人以周知的一般规则进行衡量和判断。法官裁量权是法官的一种审判权力,权力扩张的本性决定其必须受到限制。拘束是法官裁量权的应有品格,独立是法官裁量权行使的前提。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良知去感知正义的内容,并以此为指引去认定案件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且必须公开判决的具体理由,以保证法官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裁量; 自由; 自主; 法官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乃近代的法律舶来品之一,尽管早在1623年它就开始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被使用[1],但其真正流行起来却是在德沃金1963年发表《司法自由裁量权》一文之后[2]。随着理性主义“立法无错”神话的破灭,扩大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一方面强调裁量权的“自由”,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又设置重重障碍以防止此种裁量权的种种弊端,这样必然陷于逻辑的悖论和司法的低效。裁量是否自由?法官的裁量权究竟能否自由?实践中如何合理行使法官裁量权?笔者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裁量并不自由

与自由裁量权对应的英语词汇是“discretion”,与其他法律概念一样,其法律含义也是由生活上的含义发展而来。作为日常用语,discretion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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