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资源充分利用的几点思考
2011-03-31赵兴宏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资源
赵兴宏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19)
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各地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此看来,大量的民事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然而,仲裁范围如此之宽,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裁决案件的状况却并不尽如人意。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明显偏多,甚至超负荷运转、压力较大的情况相比较,有相当数量的仲裁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为使裁决机构合理分担社会责任,民事争议高效裁决[1],充分利用仲裁资源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本文将探讨仲裁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仲裁资源充分利用的影响因素及意义
1. 仲裁资源充分利用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仲裁资源是指与开展仲裁活动有关的各物质要素的总和,包括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及其组成、仲裁庭的设置、机器设备的配置等。仲裁资源的充分利用是指以上各要素的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运行状态的正常、合理。资源闲置或者超负荷运转都是不正常的,都与仲裁资源的充分利用相悖。
仲裁资源是否充分利用涉及的因素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①仲裁案件的数量多少。仲裁案件的数量较少,仲裁人员的工作量不饱和,一部分仲裁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则不符合充分利用;反之,仲裁案件数量过多,现有仲裁资源不足以应付仲裁需求,也不符合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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