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在文本与秩序之间
——《劳动合同法》立法元问题反思
2011-03-31傅振中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傅振中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引言
一般说来,法律文本的创制完毕即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立法过程的终结,同时也意味着其向社会生活展开并生成秩序这一新过程的开始。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通常会含有追求形成良善社会秩序的意旨,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良善意旨的顺利实现却并非总是必然。新近颁发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是相当典型的例子。199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其即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此后历经法案提起、草案起拟、四审通过并至其终付实施,历时近十二年,终于2007年6月29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之创立备受社会各阶层关注,立法机关亦尽可能地让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并吸纳相关意见①。
相较以往,最终定稿的这部法律可谓一部经过各方充分参与并博弈的文本。但是,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却在其颁布之后引发社会各界更为强烈的反响,并激起了各方议辩。就此,国内、外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从多个方面做出了颇为肯切的学理解释或法条分析。②这些理论研究与学理解释,对于立法要旨、具体制度及条文的辨析,在某种程度上确有消弭纷争之功效。但这些研究均未触及如下本源性问题:这部被视为业已摆脱或克服政府部门利益纠缠且确实蕴涵良善意旨的法律文本,为何在刚实施时即引发如此剧烈的争执,并产生如此普遍的抵触、规避现象,以至原初立法意旨落空且无法最终形成良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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