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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法治化在我国的实现

2011-03-18张华民

天府新论 2011年3期

张华民

论行政问责法治化在我国的实现

张华民

行政问责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法治化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其价值追求在于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其根本动力在于公众广泛而有效的参与。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现路径主要有:突出权利本位,塑造问责文化;保障公众参与,更新问责理念;强化权力制约,健全问责体制;加快统一立法,完善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法治化;问责文化;问责理念;问责体制;问责制度

一、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内涵辨析

要理解行政问责法治化,就必须充分认识法治化的根本性和全面性。所谓法治化的根本性,是就法治化的本质而言的,现代民主政治提倡的法治应该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众人之治,而且多数人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真实的,多数人意志的实现是理性的、规范的,法治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根本宗旨在于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多数人的权益,追求的是人类治理的根本价值,法治化的根本性意味着肯定法治的公益性、权威性。所谓法治化的全面性,是就法治化的范围和对象而言的,即对社会某一领域、某一现象的法治化是指对涉及这一领域、产生这一现象的所有主体、行为、过程实行最大程度的法治,而不是对部分主体、行为、过程实行法治,同时对其他主体、行为、过程实行他治,法治化的全面性意味着推崇法治的主导性、排他性。

基于对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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