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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2011-03-17赵咏梅

关键词:程序

赵咏梅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法学部,福建 福州 350014)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民事纠纷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也成为民众普遍的选择。普通程序虽能满足纠纷双方对“公平”的需求,但同时也难以避免诉讼成本高昂、诉讼周期长等弊端,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等特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近年来,我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普遍达到民事案件总量的80%左右,因此,民事简易程序已成为极为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仅有五个条文,立法方面也严重滞后。同时,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尚未引起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充分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较为单薄。简易程序的重要性与现实处境的矛盾,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价值的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探索,推动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 ——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协调

公正和效率是诉讼制度的两大主要价值取向。公正的英文是“Justice”,蕴含着公平、正义、合理、正直等意义。长期以来,诉讼公正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不断被强调的理念,也推动了我国法制的各个方面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诉讼爆炸年代的到来,民众对诉讼公正的看法也有所改变,绝对的公正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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