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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参与的形式与秩序*

2011-03-17董韦

董 韦

(贵州省委党校 行管教研部,贵州 贵阳 550028)

当把公民参与问题放在我国民主政治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框架中来思考时,公民参与应以什么形式实现?参与的秩序如何进行才不至于失范和无序?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新旧矛盾冲突,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日益增多,要求改革政治存在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研究公民参与的若干问题,对维护政治合法性,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形式

过去我国公民参与形式主要有:国家机构的正式参政活动,主要是选举人民代表,参加群众运动、政治学习和讨论,参与基层单位的内部事务管理。然而,现在公民参与的形式和政治空间开放度与过去相比已大为扩展,参与形式发生变化,诸如对话、磋商、讨论、听证、交流、商议、电视辩论,以及网络论坛、网络组织、手机短信参与等。根据参与的领域和运行机制,公民参与的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 政治领域中的间接参与

政治领域中的间接参与,即公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进行公共决策。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中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较好地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成为既是民主又是协商的制度化形式。但是,这种参与的形式也还有待完善,以人大制度为例。(1)长期以来,“我国按照不同阶层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组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践中造成了代表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官多民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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