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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浙江丽水市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1-03-03陈敬东

治理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抵押制度改革

□ 胡 飞 陈敬东

丽水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是浙江的重点林区。林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关系极为密切。而林业产权制度,作为林业发展的根本性体制机制,对林业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丽水启动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改革创新。通过深化改革,在明晰林业产权和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并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一、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发展

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农村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决定因素。林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其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促进山区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1、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农村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容置疑的是,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启动农村改革的支点。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次改革主要是耕地的联产承包,受益的主要是种地的农民,而对于广大的山区和林地来说,虽然也曾实行过“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主要是体现在权属勘界上,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等权能区分上还没有完善起来。为了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日益迫切。

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3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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