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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两大体系”改革促进农村服务产业大发展

2011-02-21杜晓春于干千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2期
关键词:信用社供销村镇

文/杜晓春 于干千

深化“两大体系”改革促进农村服务产业大发展

文/杜晓春 于干千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专门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切实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加快实施千乡万村市场工程。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不难看出,就农村服务业而言,商品流通体系和金融体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因此,我们应该也必须把这两大体系作为加快农村服务业产业化发展的重点。

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编织流通新网络

“我们要千方百计找出一条针对农村市场的商品流通渠道。而传统的供销合作社无论是从流通主体的力量来看,还是经营网络来看,都是实力最强、网络最大的。”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但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国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仅为43%。在导致农村市场增长较慢的诸多因素中,农村销售渠道的不畅通是一个主要原因。虽然我们有庞大的农村消费群体和农产品生产群体,但是没有一个先进的流通业态。在这对矛盾中,显然是后者表现地更为明显。因此我们要千方百计找出一条针对农村市场的商品流通渠道。而传统的供销合作社无论从流通主体的力量来看,还是经营网络来看,都是实力最强、网络最大的。

供销合作社是建国初期由农民集资办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当时,国营企业没有能力深入到农村,农村商品流通领域大部分被私营商业控制,商业盘剥严重,物资交流不畅通,市场物价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广大的农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入股集资的方式,建立起供销合作社,它很快成为农村商业的主要形式。供销合作社历史上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过多种服务,对巩固新中国国家政权做过较大的贡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农民、集体和个体经济相继进入流通领域,多渠道流通体制开始确立,这使得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供销合作社经营规模萎缩,经济状况恶化,基层社亏损严重,有的村庄已经没有了供销合作社。

虽然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得不理想,可是它庞大的流通网络却保存了下来。截至2008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配送企业达4500家,经营网点54万个,其中日用品连锁、配送网点28.63万个,覆盖面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40%以上,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经营网点18.87万个。为了把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好,我们应该向强大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网络资源注入新的思维、发展新的模式,编织一张具有活力、真正能为农村商品流通做出贡献的新网。编织这张新网必须以法律作保障,市场化运作做驱动,在充分整合资源、更新观念的基础上,依法办社,开放办社,专业办社。

依法办社。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里面明确了四层含义: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第二,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四,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和规范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行为。

开放办社。供销合作社应主动出击,寻求有实力的商贸公司合作。将对方完善的配送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丰富的货物资源和供销社庞大的网络体系进行整合,合作办社,建立日用消费品连锁化、农副产品购销一体化的新型农商贸企业。

专业办社。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围绕某一产品(或某一产业),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各种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不断满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各种需求,细化和完善农村服务业体系。

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拓展金融服务新体系

“可以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覆盖面广的特点,发展以农村信用社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村镇银行。”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服务业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农村信用社明显缺乏合作性质,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农民也很少是信用社的社员,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是形同虚设。另外,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化运作,必然使得资金向收益较高的城镇或非农业部门流动;同时出于风险的考虑,信用社一般会要求贷款人有相当的财物作为抵押和担保,而这些往往是农民所无法提供的。这样,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农村信用社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

直到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尤努斯和他的乡村银行模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同年12月20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开准入资本范围,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2007年,银监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扩大到31个省市区,目标是2000家。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有97家村镇银行开业,实现有效贷款40多亿元,其中支持农户和农民的贷款占到60%以上。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最大的特点是扎根于农村,主要服务三农,为农民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样,就给了我们一种新的思维:可以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覆盖面广的特点,发展以农村信用社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村镇银行。这种模式的农村银行,既实现了盈利,又承担了服务三农的责任;既有正规的金融组织——信用社的依托,可以增强农民存款的信心,又有民间资本的介入和操作,使农民消除了贷款是政府的“救济”,不用还钱的错误认识,避免造成小额贷款的坏账率升高,甚至使小额贷款方式失败。

相信村镇银行这种特别的小额贷款的金融服务一定会带给农村金融体系新的活力,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拓展也必将成为农村服务产业大发展的重要推手。

(作者单位:杜晓春,现系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产业经济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于干千,现系云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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