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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2011-02-21唐永莉

中州学刊 2011年1期

唐永莉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唐永莉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

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①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

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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