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后代人权利”的代际契约说基础
——兼论“后代人权利”的实质
2011-02-21刘卫先
中州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理论
刘卫先
质疑“后代人权利”的代际契约说基础
——兼论“后代人权利”的实质
刘卫先
后代人权利论者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以代际链式相互性、代际正义、以亲子关系为模型的代际契约关系为中心的代际契约理论,作为支撑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但代际相互性不具有共时性,因此,代际契约无法达成和实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中找不到关于“后代人权利”的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是当代人内部的关系,把亲子关系作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一个模型来理解是不合适的。“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后代人权利论的实质是强调人们普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
代际契约;后代人权利;环境保护;环境义务
为了论证“后代人权利”①的存在,许多学者都把目光瞄向了代际契约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施拉德·夫列切特(K.S.Shrader-Frechette,又译为西沙德·弗莱切特)。夫列切特认为,在我们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可称为代际接力式的相互性——跨越时间的链式相互性;即使不通过相互性,而只通过人的理性、正义等要素也可以达成社会契约(在这里,夫列切特借用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无知之幕”理论②);“某些形式的契约之所以能够形成,不是因为达成了预先安排好互惠利益的协议,而只是因为契约的一方主动选择了接受义务”③。夫列切特主张的建立在代际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后代人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如果不是,则“后代人权利”在实质上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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