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
——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2011-02-21江伟崔蕴涛
中州学刊 2011年1期
江伟 崔蕴涛
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
——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江伟 崔蕴涛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司法能动;职权主义;诉讼理念
司法能动与司法消极相对应,其本质在于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依归,积极回应社会对法律的真实需求,而不仅仅是执行实定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字面指示。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是赋予法官在诉讼程序控制和管理方面更多职权的一种立法性安排。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所属范畴不同:前者属于客观的制度范畴,是立法者对司法程序性功能的立法性安排;后者属于主观范畴,是法官对司法功能所持的主观态度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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