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应确认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文系作者承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相关课题的中间成果。
2011-02-19尤俊意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尤俊意
众所周知,我国既成的政治体制架构是由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所共同构建起来的。那么,30多年来由“一国两制”伟大战略构想和基本国策所形成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不是一项政治制度?其能不能确认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笔者认为,经过30多年的政策阐释、理论演进和实践验证,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理应被升华、转化并被确认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架构的四大支柱之一,即四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是本文所要证成的命题。
一、从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基本国策看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战略构想和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一个战略构想和一项政治决策要转化为一项政治制度,至少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即构想和决策具备制度性内涵;二是形式要件,即构想和决策具备重要性或重大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关于“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问题,从其初步设想、全面构想到逐步落实,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已经从制度的潜在性发展到具备制度的现实性与成熟度。这是历史发展与政治逻辑的必然结果。
让我们简要梳理一下,“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如何从朦胧设想到战略构想、政治决策再转化成为一项正式的政治制度的历史轨迹,从中可见其发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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