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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

2011-02-19樊天忠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关键词:资金

李 鹏 樊天忠

现阶段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挪”而未“用”、挪用后不退还、挪用人与使用人的共犯判断等传统挪用公款罪延伸至挪用资金罪的共性问题,相对较少地显现挪用资金罪作为独立个罪的实行行为本身具有的新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指导司法实践的使命。事实上,由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生成过程明显区别于挪用公款罪,其实行行为样态的表现更为复杂,有必要进行独立且深入的研究。笔者以办案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剖析挪用资金罪司法实践中最新的疑难问题。

一、使用单位资金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但未办理质押手续行为的司法认定

在“97刑法”施行前的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用作个人担保,在造成公款被划扣的情况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1在“97刑法”施行后的挪用公款犯罪司法实践中,直接挪用公款而非股票等证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使被挪用公款的单位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也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2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单位资金挪出并为个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单位资金与实际占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质押关系,单位不仅已经对资金失去物理上的控制力,而且在法律上承受担保负担,一旦被担保的贷款个人无法偿还债务,单位资金的实际占有人有权在债务数额的范围内就单位资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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