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刑法解释的独立性
2011-02-19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涂龙科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并不是脱离其他的部门法而独立存在的。刑法在立法术语的采用、罪状的设置、行为类型入罪的选择等方面,都与其他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刑法同样如此。并且,由于经济刑法调整对象的原因,经济刑法与其他非刑事法律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在立法中设定刑法规范以及司法中解释刑法规范尤其需要注意。
一方面,经济刑法具有补充性、二次性,经济刑法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第二次保护,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的行为规定科处刑罚的第二次规范。第二次规范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性质。1因此,在对特定行为进行调整时,“即使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法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2表现在立法上,应当先有相关的经济、行政规范,然后才有对应的刑法规范。另一方面,经济刑法也具有独立性。刑法具有补充性或二次性,但是这不意味着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而言刑法处于从属的地位。在用刑罚这种强力手段保护一定的法益这一点上,刑法具有独自存在的意义。3
关于经济规范前置与经济刑法的独立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即经济刑法规范的制定上,刑法有二次性或者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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