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
2011-02-19袁发强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虽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因解释对象不同而在解释的权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样。对于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自行、随意解释基本法中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含义和范围,也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实践中,要防止特别行政区法院通过自行、狭义解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扩大司法管辖权,侵蚀中央政府权力的现象发生。
基本法;立法解释;司法管辖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就没有停止过。“一国两制”的架构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推至“两制”的一端,引发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之争。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另依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解释”,对于基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以解释。那么,香港法院会不会通过狭义解释基本法中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而扩大其管辖权呢?最近发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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