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检察监督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2011-02-19张艳敏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海南海口570105
中国司法 2011年8期
张艳敏 (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海口 570105)
施源明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宁波 315211) ■文
俄罗斯检察监督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Study and Assessment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in Russia
张艳敏 (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海口 570105)
施源明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宁波 315211) ■文
俄罗斯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实施的宪法职能,其检察监督立法完备而有力。对俄罗斯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历史角色和发展轨迹,从而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拓展视野,启发思路。
一、俄罗斯检察监督立法的历史回顾
将“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定位,俄罗斯是首创,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实践者。在这个问题上,欧美各国与俄罗斯不同。欧美各国深受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朴素自然法精神和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潮影响,大多在政治模式上贯彻了比较彻底的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原则。尽管一些欧洲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具体职能的某些方面和俄罗斯检察机关相似,如对法院判决的再审提起权和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对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监督权等①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除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外,还对户政官员、私立教育机构等行使广泛的监督权。德国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执行负有广泛监督权以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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