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2011-02-19伊士国吴占英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伊士国 吴占英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文
“三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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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Unifications’: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伊士国 吴占英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①《江泽民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 553页。”这是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因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三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要求,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三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②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