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2011-02-19刘向东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河北石家庄050081
中国司法 2011年8期
刘向东 (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河北石家庄 050081) ■文
论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On the Functions of Public Notarization in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刘向东 (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河北石家庄 050081) ■文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十二五时期,加快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能否高质量地完成这项任务,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与提高,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作为公证工作,通过三十几年的实践运行,已经彰显出了独特的法治功能,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当前,就是要进一步研究、挖掘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把这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充分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为推动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社会管理体系发挥应有之力。
一、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
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具体讲,就是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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