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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11-02-19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中国司法 2011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马 振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文

浅析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Informal Discuss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马 振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文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经过8年多的试点,社区矫正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目前,全国31个省 (市、区)和新疆兵团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需要有效解决完善,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在总结全国各地试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一、完善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执行措施

(一)缓刑。缓刑是对短刑犯的一种从宽惩罚措施,缓刑犯占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比例最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一是将适用缓刑的条件实质化,可用列举加排除的方法,将“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制定科学的便于司法实际操作的评价标准。二是顺应国际上刑罚多样化的趋势,增设暂缓起诉、暂缓宣告等制度,以丰富缓刑的形式,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规范。国外立法普遍将缓刑犯在考验期内需遵守的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裁量条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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