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令状思考四题
2011-02-19罗红兵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罗红兵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新余338025)
司法令状思考四题
罗红兵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新余338025)
建立司法令状制度是司法界的一贯主张。司法令状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同样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司法令状的实践运行表明,其本质是行为的合理性。事实上,司法令状远没有达到大多数人所宣称的那种功能,执行官员也总是在想方设法逃避适用司法令状,如紧急情况下的搜查、扣押或逮捕等。因此,我国进行司法令状制度设计时应借鉴以往的经验,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令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一、司法令状的起源
令状,起源于盎克鲁—撒克逊王国。它最初只不过是国王、教皇或其他统治者便利处理日常事物的一种文书,随后在英格兰发展成了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工具,到亨利二世时期,作为行政管理工具的令状逐渐司法化,被赋予了控制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司法令状也就顺应而生了。〔1〕
司法令状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搜查令状、扣押令状、逮捕令状、监听令状、人身检查令状和强制采样令状等。现代侦查常用的搜查令状和扣押令状则出现于16世纪,同时,英国当时的盗窃犯罪猖獗是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因为当时签发司法令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由告发者或治安官执行搜查任务,其功能是为了控制犯罪,而非实现正当程序。因此,有人说,治安法官签发令状的行为与其说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如说是方便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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