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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质询权研究

2011-02-19徐加喜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徐加喜 姚 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香港特区立法会质询制度概述

质询权作为代议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现代议会政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香港特区立法会正式运作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质询权,在了解有关情况、监察政府和促使政府行动等方面都有所建树,对香港社会政治生态和政党制度、选举制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香港的质询制度脱胎于英国。港英时期,香港就建立了与英国相类似的质询制度,立法局议员对政府行使质询权。但是无论从质询议员人数、质询案的数量,还是从质询的效果来看,港英时期的质询制度均不能与英国本土的质询制度相提并论。其主要原因是港英政府实行港督领导下的行政主导体制,立法局仅有有限的监督权。而且立法局内的官守议员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作为政府成员,是不可能提出过多质询案的。上个世纪50年代以前,立法局每年提出的质询案不超过2个,60年代起增加到10多个,到70年代则迅速增加到100余个,甚至达200多个。1质询案数量连续大幅增长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立法局议事规则的修改,每个议员在每次会议中可以提出质询案的数量增加了,从而使质询案总数呈迅速上升的态势。根据英国学者的研究,港英时期的质询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询问有关事实或政府政策的情况;二是提出建议;三是促使采取行动;四是批评政府的决策。2当然,立法局作为港督咨询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这些质询效力是十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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