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僭越和法治主义的致命自负——从《婚姻法》释法和“房产加名”征税谈起
2011-02-18滕祥志
中国发展观察 201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 滕祥志
日前,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强势出台,一场保卫家庭和传统价值的论争不期而至。至此,家庭共同体与市场逻辑、个体权利和自由主义的冲突、婚姻法共有财产制度与商法外观主义和交易安全主义的冲突犬牙交错。这些冲突以往并不明显,然而,司法解释的横空出世,将这些冲突抛在世人眼前。慎思明辩之士,岂能无所思考或回应?
拜物教的武断和民情反弹
其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窃以为,将婚后一方名下财产界定为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制”取代习惯法秉持的“同居共财制”,是婚姻法理念的重大突破。
其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窃以为,其用物权法“登记主义”,摧毁了“家庭财产制”和婚后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传统。难怪当婚姻法专家对此提出质疑之时,有指导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民法专家概叹,婚姻法专家“不懂物权法”!
论者认为,司法解释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将资本逻辑强加给家庭伦理关系,将摧毁一息尚存的中国传统的家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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