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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宗旨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和生命

2011-02-18

中国发展观察 2011年10期
关键词:群众法律

■ 张 禹 米 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精辟论断,既是建党90年来各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又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前进的基本准绳。在法治建设中认真落实这一精神,关键是要做到时刻牢记权力从何而来、权力为何而在,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它真正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和生命。

坚持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可以说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但是,不能把立法看作机械的工具,可以随意左右。立法应当是体现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良善”之法,这历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实施,并进而形成好的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格局更加多元,利益调整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这就更加需要在立法工作中牢固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先、以民为重的价值取向。

要发挥立法对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着力打破束缚生产力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提供可靠保障,为公民创业营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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