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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管理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应用*

2011-02-14赵文华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管理

陈 波,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北京 100050)

知情同意随着不同的应用范围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临床上主要指医生要向患者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治疗方案,使患者能自主地做出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治疗。[1]而在公共卫生领域,知情同意更多地体现在卫生行政决策部门和卫生服务提供方对于疾病本身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手段的公开、透明、真实,从而使大众树立正确的疾病防治观念。在慢性病患者管理中,知情同意不仅涉及公共卫生领域,也涉及临床工作的范畴,并且二者相互交叉。因此,对于知情同意的应用更要仔细、慎重。

1 慢病患者管理中知情同意的归属权问题

与西方个人中心主义伦理传统不同,我国一直强调的知情同意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就是患者家属的权利,特别是在对一些重症、绝症的知情方面。毫无疑问的是,中西方都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即都是出于行善的医学目的。中国人尊重的是患者家庭共同的决定权,西方人尊重的是患者个人的人格、尊严与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和决定权,包括个人身体的隐私权。[2]由此产生了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知情同意是应该由患者本人还是由家庭共同决定,尤其是知情同意中的“同意”权。

医疗行为和公共卫生干预都具有治疗目的,即解除病痛、救治生命,提高大众的健康。从知情同意的定义上看,治疗与否,怎样治疗,都应由患者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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