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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权下放又何妨

2011-02-13刘满平

中国石油石化 2011年13期
关键词:定价权成品油定价

■文/刘满平

定价权下放又何妨

■文/刘满平

既然市场化是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油价最终由企业自主决定,那么不如索性现在就尝试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试探一下这种机制是否切实可行。

近期有报道称,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年内推出。在新的方案中,政府有可能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下放成品油的定价权。随后,发改委有关人士对此表示,调价方案仍在讨论中,尚无定论。尽管如此,社会反响强烈。

部分人认为我国当前成品油市场处于垄断状态,消费者由于缺乏消费选择权而难以对成品油定价形成有效的制约。在这种背景下,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并没有解决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不透明问题,反而让这些企业“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社会担心三大巨头就此形成价格联盟,利用垄断地位和定价权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成品油价格只会随着他们的利润攀升而高企,不会随着市场的调节而变化,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担忧有一定的道理,也是政府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后所必须考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过,这也是一次“试水”的机会。既然已经确定了市场化是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最终目标,那么不如索性尝试一下现在就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当做一种过渡性质的安排。如果定价权下放后,发现三大石油巨头利用垄断经营地位单方制定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格,罔顾公平公正和社会责任,从而对消费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影响,那么政府可以考虑重新设计该机制。如果发现效果较好,能够及时反映国际油价变化,那么就可以推行下去。

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判断,所谓的“成品油定价权下放”并不是简单地、完全地下放。首先,设置了“定价权下放”的具体标准。只有当国际原油价格在130美元/桶以下的时候,石油企业才能自行调整汽柴油价格。超过这个标准后,政府会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其次,“定价权下放”意味着定价机制从原先的调价“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但即使是“备案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是石油企业说了算。政府可以“隐身”角色,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例如严格确定汽柴油的最高批发价、最高零售价的调整幅度等。

成品油定价权下放问题上,笔者有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正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因此,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企业定价的前提是破除行业行政垄断经营态势,允许民间资本与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经营,真正赋予消费者以消费选择权与制约企业定价行为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公平合理的成品油价格,进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障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平与和谐。

第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应体现公平、透明、灵活原则,与其他配套措施一并实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油价暴涨暴跌的受害者包括石油企业和全体居民,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均应由全社会承担和分享,而不能让企业或居民单独承担,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性。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大都是国有控股企业,它们既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又要替政府执行市场稳定职能,政府不能放任石油企业在油价暴涨暴跌的波动中获取暴利或破产。同时,石油价格变动会影响所有行业的成本,进而影响居民的生活,对由于成品油价格管制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政府应通过财税、补贴等综合措施由全社会合理承担和分享。

第三,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成品油市场供应方面还没有真正形成竞争市场,80%的成品油供应掌握在少数几个大的石油企业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学习欧美各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让企业自主定价的同时严格价格监管,任何企业一旦被发现攫取暴利,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以防止石油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和定价权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防止油价只涨不落,而让消费者为高油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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