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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2011-02-11韩晓艳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1年8期

韩晓艳

摘 要: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共有关系中,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在稳定共有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等予以理清。在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还要解决它们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

关键词:共有;优先购买权;行使;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6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63-02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将其共有份额或者已经分割的应有部分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这两种共有类型上是否均可存在优先购买权,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有学者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单独转让各自应属的财产,转让只能发生在共有关系终止之后,而此时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关系已不存在,所以共同共有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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