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死刑方式的转变与争论*
2011-02-10李欣荣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欣荣
清末死刑方式的转变与争论*
李欣荣
庚子以后中国凌迟等重法的废除,除了西潮影响的因素外,也得益于传统律法思想资源的支持。但是随着日本法律顾问来华和清廷立宪事业的开展,关于中、西(含日本)两种法律体系的竞争远大于合作,法律馆内部、各部院、督抚和坊间舆论对于应否推行死刑惟一、废除斩刑、枪毙和电气杀人之法是否优于绞刑、秋审制度的存废,以及行刑场域应该是公行还是密行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辩论。最终是西风压倒东风,沈家本的折衷方案未能抵挡住民初趋新的世风,斩刑最终被废,绞刑成为《暂行新刑律》中惟一的死刑,死刑方式的其他安排亦一准以西法。
死刑;沈家本;凌迟;斩刑;密行
《大清律例》继承明律,死刑方式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而有分别:以凌迟和枭首(或称“枭示”)来处置极严重的罪行①此外还有戮尸和杖毙两种方式,前者因其性质特别,并非针对生人,故不讨论;后者为清前期(特别是雍正朝)为了弥补必要覆审制缺陷而采用的一种死刑方式,乾隆中期以后杖毙案件已很罕见。参见[日]铃木秀光:《杖毙考——清代中期死刑案件处理的一项考察》,张世明等编:《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09—234页。,次之以斩首,最轻则为绞刑;在行刑场域方面,除符合“八议”资格的人犯有可能被体面地私下处决外,“在京执行死刑系于‘市曹’,在外省不论‘常犯’与‘官犯’,亦均于‘市曹’”②此据巨焕武教授的研究,见其《明刑与隐刑——沈家本考论执行死刑的方式及其场所》,收入中国法制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台北: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第124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