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兼爱”思想的法权利观阐释*
2011-02-10马腾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马 腾
墨家“兼爱”思想的法权利观阐释*
马 腾
墨家的“兼爱”思想,既追求社会的正义,也关注个体的权益。“兼以易别”,以“非儒”的方式表达了一种平等思想,衍生出所有权保护意识及权利秩序观念。首先,墨子将天下乱阶之原因归结为“不相爱”,深刻地揭示了侵权与犯罪的根源,并强调客观结果与主观动机的统一。其次,墨家所讲的“兼相爱,交相利”,迥异于“耻言利”的儒家思想,强调“爱利一体”,提倡“交利”的平等权意识,包含了尊重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之意,又反映了小生产者要求发展生产以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愿望。最后,作为“兼爱”的消极言说方式,“非攻”以从个人基本权利到国家主权的论证方式,反对侵犯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并揭示两者的同质性,进而勾勒出“自然法”统摄下的从个人权利到国家主权的权利秩序理论。
墨家;兼爱;非攻;交利;权利
墨子出于儒门①《淮南子·要略》云:“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深谙儒家学说,却创立了与儒学大相径庭的墨家学说。“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滕文公上》),墨学成为与儒学并驾齐驱的显学②韩非子曰:“世之显学,儒墨也。”参见《韩非子·显学》。。
墨子代表“农与工肆之人”,对儒家所维护的旧秩序提出挑战,并呼唤符合小生产劳动者利益的一套新秩序,以期改变春秋战国之际纷乱的局面而走向一统。墨学宗旨,全书一贯。其荦荦大端,即“墨学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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