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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对我国出版企业的启示

2011-01-29王志刚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出版商版权保护欧美

王志刚

(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我国出版企业普遍缺乏版权业务的战略化管理意识,因而在国内很难找到比较成熟的版权战略管理模式。在分析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相关研究文献后,我们还会发现理论界关于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的研究也相对较弱,仅仅有一些学者分析了我国出版企业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出版企业应该加强版权业务的战略化管理,但如何去开展版权业务的战略化管理,理论上尚无法给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基于国内出版界版权战略管理实践现状和出版学界理论研究现实,本文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出版企业的版权管理情况,总结其相关经验,以期为提升我国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能力提供参考。

国外成熟的出版企业较多,本文选取的分析对象也来自美国和欧洲的大型出版企业。之所以确定这个调查与分析范围,原因是目前欧美出版企业在世界出版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这从每年法兰克福书展上英美展馆的热闹程度就可看出,其先进的版权市场运作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出版企业的版权战略管理,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值得学习借鉴之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出版企业应推动出版行业协会对政府提出更多的政策诉求

欧美等国的政府非常重视出版企业版权的保护与开发,并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宏观保障。而这些制度保障的产生,大都来自于代表出版商利益的出版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不断诉求,无论是美国出版商协会,还是欧洲各国的出版商协会,在涉及出版商利益或关乎出版企业版权事业发展时,都会为出版商大声疾呼以获得更有利的政策支持。

因而我国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工作的推进,首先需要明确版权战略管理对出版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明确政府宏观政策给予的制度背景对出版企业版权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积极通过出版行业协会等组织向政府提出更多适应版权产业发展环境的政策诉求,从而为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出版企业应建构科学的版权管理支持体系

欧美出版企业版权管理体系的建设较为成熟,为版权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体制上的支持,我国出版企业也应加强版权战略管理支持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专业版权管理部门

欧美出版商十分注重版权管理体系建设,大都设立了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来推进企业版权业务的发展(参见表1、表2)。这些版权管理部门宏观上参与出版企业整体业务发展,在版权资源利用等方面为企业规划献计献策,制订相应版权管理制度以指导企业版权业务,从而为出版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版权支持。

与此相比,我国出版企业对版权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比如很少有专门负责版权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来开展版权方面的工作,大部分是由总编室从事编务的人员分管。很少有出版企业站在战略的高度来开展版权业务,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绝大多数出版企业版权运营能力薄弱。因此,我国出版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版权工作,真正意识到版权对于出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版权部,负责统筹整个出版企业的版权工作,制定符合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的版权管理规划与具体制度,培养优秀的版权人才队伍,为企业营造有利的版权环境。

表1 美国部分出版企业的版权管理部门

表2 欧洲部分国家部分出版企业版权管理部门

(二)构建鲜明的版权文化

在欧美出版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出版集团已经普遍出现了一种以版权活动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模式,即把版权作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核心资源,企业的发展主要围绕如何对版权进行科学管理而展开,可以将其称为欧美出版企业的“版权文化”。在这些大型出版集团中,中高层管理人员真正意识到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是出版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而不仅仅是版权部门的工作,它需要出版企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而在这种将版权视为出版企业发展核心动力的版权文化背景下,欧美出版企业的相关部门在各个出版环节中高度重视版权业务,在具体的版权业务中坚持尊重作者、合作共赢等版权管理理念,促进了出版企业对版权的全面保护与开发。

相比而言,我国出版企业由于转企改制时间较短,尚未彻底的市场化转型未能完全激发管理层对版权重要性的深层次思考,因而在对待版权的态度上,大多数出版企业常常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即尽量不侵权,至于版权的深度开发与运营,大多数出版企业的内在与外在条件似乎都还不具备。欧美出版企业的发展现实告诉我们,从长远来看,版权资源的维护与开发是出版企业生命力所在,也是出版企业能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所在。因此,我国出版企业必须尽快明确版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重视版权文化的构建。而构建出版企业的版权文化,首先要加大对版权管理工作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支持,增强版权部门对出版业务的领导力并促进版权知识的普及;其次要加大对出版企业员工版权业务知识的培训,强化员工对“版权资源是出版企业核心动力”这一版权管理理念的认同;此外,在版权获取和版权销售过程中,要尊重和维护作者的版权,要以服务者的态度去开发与运营版权,从而在与作者的交流中形成良好的版权服务习惯。

(三)构建版权管理信息平台

欧美出版企业非常重视版权信息工作。在信息社会,版权资源的获取、版税谈判的胜负、版权保护的执行等都以版权信息的有效供给作为基础。一个细致全面的版权信息系统,在版权获取中能够让版权管理者迅速找到好的版权资源从而启动版权项目,也可以使版权管理者迅速做出决策,同时版权管理者也能根据信息系统的数据反馈测算版税的多少或者预测市场是否有盗版存在。可以看出,版权管理者主要依靠准确全面的信息系统来进行日常的版权管理工作,而信息的准确与快速与否也最终影响整个出版企业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出版企业应当建立版权信息平台,注重与本企业发展相关的版权信息的采集与分析工作。这不仅能够帮助出版企业了解国内外专注同一类型出版物的企业发展状况与经验,而且能够为版权业务的长期开展积累资源,也能为出版企业在版权业务的具体环节提供数据参考和服务。

三、我国出版企业应提升版权战略管理的实施效率

(一)注重版权获取的全面性

美国版权法重视保护“版权所有者”,而大部分欧洲国家版权法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权益。尽管欧洲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管理的制度背景在一些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但二者在版权获取阶段所采取的策略都是在尊重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力求对版权资源的全面获取。这一特征在近年来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随着数字阅读市场的逐渐扩大,欧美等国的作者阵营和出版商阵营之间常常因数字版权的归属而争执不休。出现争执的原因在于大部分出版商与作者签订合同时,从技术发展层面来看尚无数字版权这一概念,而随着数字版权市场的逐步发展,作者阵营对出版商给予自己25%左右的分成感到无法容忍,进而出现作者跳过出版商直接将数字版权授权给亚马逊(Amazon)等数字平台的现象,而出版商阵营则宣称这种行为伤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兰登书屋等大出版商宣称拥有所有库存书的数字版权,从而使双方的争执进一步加剧。这种争执局面使欧美出版商更加坚定了版权获取的全面性原则,甚至一些出版商在与作者签订合同中就写明,如果由于技术发展等外在因素而出现一些未知的权利,出版商也有权使用,当然这种使用要以与作者分成的形式来实现。这种类似的“补遗合同”可以说是欧美出版商坚持版权获取全面性的突出体现。

就我国出版企业而言,在版权获取阶段也应尽量追求全面性。全面性的版权获取能够为后期的版权开发提供坚实基础,使整个版权产业链的运作顺利展开。当然,追求全面获取版权要付出一定的版税,从而加大了出版成本,所以目前不是每一个出版社都一定要获取作者的所有版权。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出版企业,针对不同的作者或作品,应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获取版权的种类、时间与地域。尽管如此,应该强调的是,所有的出版社都应在版权获取过程中明确全面有效地控制版权对于出版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并向这个目标不断努力。

(二)注重版权开发的多元性

欧美出版企业重视版权资源价值的多元化开发与运作。不仅版权产品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常见权利得以开发,很多诸如连载权、有声读物版权、电影版权、形象使用权、俱乐部版权等附属版权同样开拓了非常广阔的市场,甚至一些出版企业的版权产品产业链开发已经超出了版权法所能调节的范围。此外,欧美出版企业在国际版权市场的广泛开拓也令人瞩目。他们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不仅为其赚取了巨额利润,同时还在不断传播其所主导的文化价值观,使他们所推崇的价值观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成为世界文化的所谓主流,而这又进一步推动欧美出版企业相关文化产品的版权输出与扩张。

反观我国出版企业,对版权资源的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在出版实践中很少能对版权产品进行多环节、多层次的商业开发。我国出版企业的很多版权产品往往只停留在版权价值链的原始雏形——图书形式,对整个版权价值链的开发关注过少。可以说,对版权价值链的不完全开发是对版权资源的极大浪费。因而,我国出版企业应努力加强对版权资源的深度开发,探索打开版权资源这座富矿的有效途径。

(三)注重版权保护的严谨性

严谨的版权保护是版权价值链得以展开的基础。欧美出版企业从版权获取阶段对作者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到版权销售阶段善用诉讼等手段维护权益,整个版权业务环节都体现出版权保护的严谨性。在版权获取阶段,欧洲出版企业在尊重和维护作者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获得版权资源并坚持保护作者权益;在版权产品加工阶段,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同样保证了版权拥有者的权利;在版权销售阶段,当版权产品被侵权时,采用诉讼等手段维护权益,对版权进行严谨的保护。而在诸多版权保护手段中,有两种方式较为常见,一为法律诉讼,二为技术保护。欧美出版企业经常采取诉讼的方式以显示其维权的决心,无论是高校对教材的非法复制,还是一些商业网站对数字版权的非法销售,欧美出版企业经常毫不犹豫地将对方告上法庭。如2003年2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和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起诉模范图书公司和模范课程资源公司侵权。此外,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代表哈珀·科林斯出版公司、约翰·威利出版公司、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和赛奇出版公司起诉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高校复印店,因被告未经许可即对原告版权产品进行系统地复制。在两起案例中,出版商与复制商达成和解,复制商同意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补偿并通过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以版税形式获得法律许可。

即使是发生在国际邻域的类似的版权争端,欧美出版企业也经常自己或委托出版商协会出面来维护自己的版权。此外,采取技术保护也成为欧美出版企业维护数字版权的主要手段,如在版权产品中附加防盗版技术,甚至一些出版商联合起来创设反盗版网站,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版权保护服务。

相比之下,我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现状不是十分乐观。作为开发版权资源的出版社,有时甚至成为侵害他人版权的主体,比如重庆出版集团出版“企鹅经典”版《复活》一书,尽管发出版权信,但未见回音便想当然地出版了,其结果必然侵权。尽管国内出版社饱受盗版问题困扰,但在维护自身版权方面,能够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举起维权大旗的出版社仍然相对较少,其原因无外乎是“花钱多、见效慢、人难找、赔偿少……”种种困难打消了出版社将版权保护进行到底的信心,也凸显了出版企业版权保护的不严谨,这种情况又会进一步助长盗版行为的泛滥,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国出版企业应坚持严谨的版权保护,保证出版活动的顺利开展。

[1]Judith Rosen.CCC Wins Copy Shop Settlements[J].Publishers Weekly,2003(46).

[2]姜妍.“企鹅经典”版《复活》惹纠纷:出版2年未授权[N].新京报,2010-07-08.

[3]黄先蓉,王志刚.从网站建设整体分析我国出版企业版权意识[J].出版发行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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