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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

2011-01-2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耀祥郑少锋郑真真

财会通讯 2011年17期
关键词:开放式投资者基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唐耀祥 郑少锋 郑真真

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唐耀祥 郑少锋 郑真真

一、引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除特别说明:基金即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不固定的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组合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且其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期限内自由申购和赎回的集合投资方式。开放式基金自2004年以来已成为整个基金市场的绝对主体,截止2009年底,开放式基金总份额为23141.36亿份,总净值24489.32亿元,开放式基金的总份额和总净值与整个基金市场的占比已连续5年达90%以上。《基金法》规定,我国的基金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即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理财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管理人追求的是稳定增长地提取管理费,投资者追求的是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者与管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关系出现问题成为必然,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代理成本和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基金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高基金市场信息的有效性是关键。个人投资者从2001年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发行开始就成了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主力,到2009年底,开放式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为82.44%,庞大的投资群体对相关信息有着各种各样的需求。但是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是一个极少研究的领域,亟待拓展研究。本文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开发布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2009年)分析报告》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和相关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将调查结果与我国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比较,得出为满足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的结论。

二、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集合资金的需求者,受投资者委托从事集合资产理财,因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是基金信息的供给主体。广义的信息需求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社会公众,也包括基金债权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者,是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投资者最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基金管理人做出有损投资者的行为。所以拟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决策有用观认为,披露信息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和关于投资业绩及其变动趋势的信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有必要研究信息需求者的偏好,给投资者提供针对性的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2009年)分析报告》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的2009年第四季度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报表,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汇总整理而形成的。截至2010年1月25日,60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数据,有49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统计表及有效问卷50853份。统计分析时对于错误的样本数据进行了剔除,大多数问题的剔除率在1%以内,基本不影响统计结果。协会开展这项调查工作已有数年,但2010年是第一次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其调查结论,对研究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大有裨益。本人从该调查问卷中选取能够反映个人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的数据,应用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和技巧进行再分析。

其一,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领受能力及基本属性对偏好的影响。可见,越来越多的理性个人投资者关注影响自身权益的基金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个人投资者所共有的基本属性是对个人投资者获取和了解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进行偏好分析的基础,个人投资者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职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个人投资者的年龄构成和受教育程度将反映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的领受能力,并通过它了解个人投资者对信息需求的可能渠道。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则决定了个人投资者对各种渠道公布的信息的偏好。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以中青年为主,30岁以下的占24%,40岁以下占64%,50岁以下的达85%,60岁以上的占5%,且其中男性比例比女性比例大20%。51%的个人投资者处于30至50岁,这表明中青年投资者在知识、经验上日趋成熟,有了投资理财、改善经济状况的强烈意愿。在个人基金投资者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88%,其他为中专及以下,这表明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具有较强的改变经济状况的偏好和信息领受能力。由此,具有较高受教育程度的中青年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基础。在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机构方面,排在前五位占比达79%,他们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一般职员、私企/外企一般职员、私企/外企管理人员和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个人投资者对投资理财表现出较强的意愿,但受限于其专业性知识范围,都难以对当前基金的披露信息作出专业化的正确理解和判断。在对个人投资者收入水平的调查中,个人月收入在2千元以下和2-5千元的投资者占比分别为20%和50%,合计占到投资者总数的七成。这样,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他们既有较强的改善经济状况的意愿,对获取基金信息的渠道也就偏好于低边际成本的信息渠道,这也符合了另一个调查结论:个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网络。当今网络上拥有海量的及时信息,相对于报刊信息,具有低成本、及时的特点。

通过个人基金投资者基本属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个人投资者都是理性人,其以受过良好教育的而收入水平较低的中青年工薪阶层为主。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力,其绝大多数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各种信息具有较强的领受能力,但又偏好于可及时获取的、非专业化的、成本低廉的信息渠道。

其二,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基本情况体现出的对信息披露偏好。个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构成了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需求,不同年龄、不同受教投资者对同样的信息又具有不同的学习领受能力和决策应用能力。调查问卷显示,个人投资者所持基金对金融资产的占比为10-30%的有34%,占比超过30%有约45%。以基金投资占金融资产30%以上的投资者为例,在30岁以下年龄段的投资者中,这一比例为45%,而在60岁以上年龄段的投资者,这一比例上升到56%,呈上升态势;其中,中专及以下学历为43%,而研究生学历这一指标上升到53%。同时,在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中,投资盈利的投资者占比41%,而在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投资者中,这一比例为52%。数据显示,基金投资在个人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且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基金在其金融资产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其基金投资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任何理性的个人投资者来讲,都有动机关注和了解基金的披露信息,以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由此可见,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中青年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中的主体,他们的信息领受能力和应用能力普遍偏高,对信息的需求也更高。

其三,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体现出的对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问卷调查显示,就基金募集期间,过半数投资者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同基金公司是契约关系,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时最为关注的因素分别是投资研究团队的专业性、稳定性、公司治理和运营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的长期投资业绩、研究和投资经历、个人守法合规情况。

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48%的投资者选择了网上交易,占比最高。网上交易占比高的原因可能与基金个人投资者中的大多数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中青年群体,对网络工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基金公司在发放调查问卷时,主要通过网上调查及电子邮件方式,使得调查对象网民的占比较多。还有38%的个人投资者选择在银行柜台购买,而证券营业部购买和基金管理公司直销分别各占7%。有鉴于在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渠道中,销售者能给个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信息十分有限,因而网络便成了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获取基金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最需要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是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基金投资信息,这一需求的比例达37%。中青年、高收入群体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投资者群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服务需求明显高于其他群体。这也正好暗合了前文所述受较高教育的中青年是个人投资基金的主体,他们对基金披露信息有着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被调查的基金投资者中,通过互联网了解基金信息的投资者占到了67%,而主要通过报纸杂志获得信息的投资者占13%,通过与朋友同事交流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占了11%。其他方式所占的比例比较小。这其中,随着年龄的增长,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越来越低,通过朋友同事和报纸杂志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则有所提高。而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由46%上升到76%。

三、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偏好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上述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来看,广大个人投资者据以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未得到有效满足,基金公司披露的信息离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供给的主体,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合法信息披露外,还应尽可能地满足作为基金投资主体的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偏好,否则就会遭到个人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根据上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对改进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如下:

其一,拓宽基金信息披露的渠道,增加信息的易得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合同书及其摘要、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主要在官方网站和证监会指定披露报纸上进行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净值公告除了前述两种披露途径外,还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XBRL的格式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指定的三大信息披露报纸日发行量总共不过百万份,这相对于过亿的个人投资者来讲,其受众面相对狭隘。相对于网络信息,报纸的获得成本较高、时效性差,仅适合于那些不能方便获取网络信息的老年投资者,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报纸在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网络信息是一种低边际成本、高效快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除了监管机构网站及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外,笔者统计了6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设置类似“信息披露”引导标题栏的情况,具体如表1:

表1 60家基金管理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披露情况统计表

如上所示,网络信息具有强大的成本和实效优势,但仅有50%的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信息披露”这一引导标题栏,18.3%的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公告”、“公司公告”两个类似标题,其他都使用“公司动态”、“**公告”、“最新公告”、“新闻中心”、“信息公告”等含糊其辞的标题,还有一家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没有设置类似的引导标题栏。可见,还有不少基金公司在个人投资者所偏好的信息获取方式方面做的工作很不够。

其二,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使用简明的非专业词汇表述。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个人投资者处于信息获取、信息处理的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体,监管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信息披露应该以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的,以逐步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广大个人投资者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各自的专业化知识结构使得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处理不能达到理财专家的水平。目前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中大量使用基金业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对基金信息望而却步。美国证监会为让广大个人投资者也能够处理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全美证券市场倡导了一场名为“简明英语”的项目,意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推行简单明了的英语表达。当前,我们的基金信息披露也应该着力推行类似的“简明汉语”项目。

其三,增加基金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基金公司的治理与重大事项决策,但个人投资者大多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青年工薪阶层,他们具备关注投资财产的能力和意愿。调查问卷显示,个人投资者最为关注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见,基金公司有必要增加其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以增强其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改善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投资关系,引导基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四,加强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结合,提高基金市场效率。基金公司改善其信息自愿披露行径是满足个人投资者信息需求偏好的重要举措。但我国基金市场还处于弱式有效,市场效率低下,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措施。在我国基金市场发展初期,仅靠基金公司的自愿披露难以有效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监管层需从强制信息披露的层面上要求基金公司改进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引导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走上良心循环的轨道。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5期。

(编辑 李寒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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