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30)的阶段性成果。
2011-01-26张孟霞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关键词:金融
张孟霞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以及由此诱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当前世界各国在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以及潜在威胁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在全球金融体系一体化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协作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欧洲的角度看,与十年前相比,虽然目前形成了欧洲单一市场和一些主要的泛欧机构,但是,金融危机还是突显了欧洲现有的国家分散监管框架的弱点。同时,欧盟统一市场的存在和日益增加的政治一体化,也要求欧盟级别的实体机构来监督和监测金融体系的风险。为此,构建一个欧盟层面的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加强欧盟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构架,欧盟委员会组织由法国央行(BOF)前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前总裁雅克·德·拉罗西埃尔领导的欧盟金融监管高级专家组,于2009年1月25日提交报告,提出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的建议。在此报告建议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3月向欧洲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新架构的提案。委员会在当年5月细化了其提案,并于9月提出了正式改革提案。1
一、欧盟现今的金融监管结构及缺陷
(一)莱姆法路西框架
欧盟现在的监管系统由四个层级组成,即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work),框架包括四个层次的协调机构。第一层次是框架性、原则性立法层级,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理事会、委员会和议会三方共同决策。这些立法原则适用于欧盟范围内所有的金融机构,立法中常将国际标准建立机构制定的规则运用到欧盟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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