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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理新规

2010-12-13艺阳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0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艺 阳

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扣除时间方面的税务处理。该《公告》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下简称“772号文”)之后,对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进一步明确。

《公告》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提出两点规定:

《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观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包括这次《公告》在内的一系列文件都未对“股权投资损失”作出十分清晰的界定,而仅在57号文的第六条中提到,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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