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谈判中的法律风险
2010-12-13王士萍郑春华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0年10期
王士萍 郑春华
在投资谈判过程中,风险主要存在于五大方面,下面的案例就是这些风险的具体体现。
政策合规性风险
CASE 1
贝多公司(以下简称“贝多”)是一家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主的美国公司,随着其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贝多萌生出了到中国市场“淘金”的想法。经过朋友介绍,选中了北京金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闻”)这家同样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金闻公司出现了资金不足的情况,急需外部投资来度过难关。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贝多同意以10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金闻80%的股权,双方就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时,贝多却被中国电信管理局告知,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法》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因此,贝多仅能购买金闻公司50%以下的股权,而不能达到控制金闻公司的目的。最终,贝多无奈地放弃了对金闻的股权收购。
▲ 点评:
投资不仅要受到经常性法律法规的调整,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等,还要受到投资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投资所在地地方政策的制约。因此,在投资谈判中,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并确保在谈判前就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查。特别是部分特殊行业,对外商投资限制过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却非常严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