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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少闹法律“笑话”

2010-11-16刘峥嵘康美权

声屏世界 2010年1期
关键词:巴拉笑话常州

□刘峥嵘 康美权

记者,请少闹法律“笑话”

□刘峥嵘 康美权

最近,笔者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题为《小偷上演真人版〈越狱〉常州落网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本来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在这篇新闻中却出现两处法律错误:一处是导语“……经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常州中级法院依法对犯盗窃罪、抢劫罪、脱逃罪的艾牙生·巴拉提执行死刑”;另一处是结尾“……常州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经过侦察将罪犯艾牙生·巴拉提捉拿归案”。难道江苏省还有个最高法院?而“侦察”一词也使用不妥,刑事诉讼中专门调查活动叫“侦查”而不是“侦察”。在其他媒体的报道中,笔者也多次看到“侦查”与“侦察”,“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不分等常识性错误。

无独有偶,全国和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经常要召开会议。然而,某报在一次报道中却出现了这样的标题“常委会闭会”。其实,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方式是举行常委会会议,通常称为“举行第某次常委会会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任期制,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其工作是连续的,只有期满换届,不存在“闭会”问题。在这里,“会议”两个字是不能省略的。还有一篇报道,把一个地方通过了法规称为通过了法律。别看法律与法规只一字之差,但里面涉及到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规范的阶位关系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错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某些记者不懂法。

近年来,各种媒体对各类案件及新颁布的法律十分关注,但稍加注意,便可以发现很多提法上的错误,直接影响到宣传效果。记者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不可能对法律知识完全清楚,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记者的作用、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很多新闻事件往往不仅仅涉及道德、伦理还涉及法律,涉法新闻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如果记者的表述与现行的法律规范不符,甚至连基本概念都表述不清或者混淆概念,那么,他的报道不仅起不到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作用,还会对受众造成误导。

记者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客观地向大众传播信息,某些情况下还要向大众表述自己的观点。记者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做到报道客观、全面、准确,恰到好处地表述观点,保持客观中立的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而不影响、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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