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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管理

2010-08-15彭慧军

山西建筑 2010年13期
关键词:城市道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

彭慧军

城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关系到城市市容市貌和一级政府的形象,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贯彻学习党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理论,不亡羊补牢,不浪费国家每一分钱,为做好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建成后的道路使用管理,根据我多年来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切身体会和一个普通市民的亲身体验,就如何加强城市道路质量管理和使用后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认真做好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前期的准备工作,吸取西方国家市政道路设计的理念,加强和适度放宽设计方案,做到设计先进并尽快与国际城市道路设计接轨,并多考虑配套设施建设的先进性、多变性,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纽带,所建道路必须按照道路设计规范并高于规范进行设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和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上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以及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道路设计。作为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设计规范,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城市供热、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绿化、社会和谐等因素影响,搞好设计。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标准,降低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决不能降低标准,做到城市道路设施二十年不落后,不折腾,不补了挖、挖了补。

2)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实行市政道路工程招标,首先应审查代理机构的资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行为,做到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建设单位,实施项目总承包或项目管理,明确施工企业与管理单位的关系,理清施工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好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以使其能够科学、公正、自主的做好市政工程建设工作。

3)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质量法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总承包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总的来说市政工程的工期都要求很紧,这是市政工程施工的最大特点和方便市民出行的需要。市政工程绝大部分都在雨季施工,而这个时期又正是各种管道铺设或路基施工的阶段,管道沟槽回填后难以压实,路基含水量大,其密实度和强度很难保证。市政工程施工场地不能是交通完全封闭,人流难以控制,加之诸如自来水、排污管道、供热、煤气、电力、电信等各种管线相互交织、彼此干扰,使得原本狭窄的场地显得更为拥挤,质量管理工作更为零散,多点、露天、连续性差,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情况十分复杂,关系到各个方面。拆迁工作经常滞后,不但影响了工期,也使原本就很困难的质量管理工作更难进行。由于工期紧,又不能不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是可想而知的。这些诸多原因就使城市道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这就要求项目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级施工质量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项目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工程总的质量目标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务书所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有许多分目标,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例如为了达到某项城市道路工程的优良,就必须要达到各种预埋管线工程、路基工程、基础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优良,这样整体工程才能优良。在明确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后,项目经理部在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标的为依据,对实施工程过程中五大要素(人、机、料、法、环)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制定保证实现目标质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经济的计划、措施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4)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监理制,并对工程质量监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代替目前仍以行政手段组建的工程指挥管理为主的模式,由于责、权、利不清致使职能上包揽一切,行政命令多,形式上代表政府,出了问题却无人负责。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和有效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将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力。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各级质量负责人,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与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5)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城市道路验收规范严格进行验收,且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并重新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6)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不要因为个人和小团体私利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一切为了城市的广大居住者,为人民服务。

[1] 阎 瑛.浅议城市道路的质量保证[J].山西建筑,2008,34(5):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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