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2010-08-15陈印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6期
□文/陈印红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的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法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国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我国学术界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本文亦采用契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广告人的权利
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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