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设计
2010-08-15李亚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6期
□文/李亚军 曾 曼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征
在国家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后,由于对种粮实行补贴再加上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近年来也随之上升。以土地承包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以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发包方与以农户为代表的承包方之间的纠纷;承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从纠纷的内容来看,主要有:返乡人员要求耕种原来的承包地与现耕种人员引发的纠纷;土地转包、转让、互换等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乡镇、村组侵犯农户自主经营权纠纷;乡镇、村组违法剥夺农户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土地征收、费用分配方面的纠纷,等等。
由于我国传统“厌讼”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仲裁和诉讼在时间、精力、费用上的高成本,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于争议标的额不大,绝大部分都能经过当事人私下协商就能得到解决;不能私下解决的,在村委会或乡镇的调解下,也基本会得到解决。真正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绝大部分是以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发包方与以农户为代表的承包方之间的纠纷。据中南财政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调查小组在2002年9月至11月初对农户、村干部、法院做的访谈显示,农户间的土地纠纷比较少,甚至可以说很少,在法院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辽宁省2005年、2006年631份集体上访的事件中,投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有599份,反映土地承包方面问题的占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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