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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学能为中国法学研究带来什么

2010-08-15徐亚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司法

徐亚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知识社会学能为中国法学研究带来什么

徐亚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法学研究;法律知识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入“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法律知识”,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工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法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礼法知识”、五四运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政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入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入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强奸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 M ·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政治”、梁治平的“法学—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2006年)、徐昕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法理学知识分子—法理学知识—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入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社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政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西方”、“国家/社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公共法律案件”。“公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公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问题

法律知识的内涵具有确定性,外延与政治知识、经济知识、历史知识、社会知识等其他知识形态相对分离。因此,回答“什么是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展开本体追问是必要的。但是,道德判断、政治正确、宗教信仰、公众知识分子的作品等对客观法律知识的形成存在极大影响。这就需要准确区分证据知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法律修辞、法律论辩等法律共同体的共识与其它非法律知识,探讨法律实践面临的知识困境、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冲突与整合。这是回答现实法律问题如“司法的能动性”、“司法为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的必要知识前提。就研究的重点而言,由于在新旧世纪之交,中国的法学研究由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由研究宏观法治转向研究“具体法治”,形成了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司法中心主义”,产生了可观的知识积累和知识增量;也由于司法、裁判本身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实践活动的中心;还由于法律知识尤其是司法知识的欠缺和浑浊,使司法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在不断制造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纲要被迫不断修正,司法政策变化频繁,司法知识缺乏对司法活动的解释力,无法为司法活动正当性提供标准。因此,对司法过程的性质与功能、司法知识的生产与社会接受、司法面临的道德、意识形态情境、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等“知识/社会”、“知识/伦理”、“知识/权力”关系研究必然成为知识社会学为中国法学研究增加知识积累的重要途径。

[1]郭强.知识社会学范式的发展历程[J].江海学刊,1999(5).

[2]有关能动司法的讨论,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载《光明日报》2010年2月17日;苏力:《关于能动司法》,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罗东川、丁光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商务印书馆2006:92.

[4]Steven M.Teles,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p.265-273.

【责任编校:谭明华】

What Is the Effect of Knowledge Sociology to China's Legal Research

Xu Yawen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e research of legal knowledge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larification of essential questions such as constitution,source,foundation,core system of socialist legal institution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Knowledge sociology could perform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the analyses of its production and innovative mechanism,tradition,social acceptance mode and integration with other social knowledge.The entrance to above-mentioned fields by knowledge sociology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legal institution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knowledge sociology;legal study;legal knowledge

D912.1

A

1673 2391(2010)04—0005—04

20100610

徐亚文,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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