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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2010-08-15王红

关键词:政体城邦亚里士多德

王红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王红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既是古希腊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表现,也是对此前古希腊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其理论的核心是法治,在治国策略上坚持中庸之道是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评述

一、时代背景和学术传承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由鼎盛繁荣而日趋衰落的时代。各城邦内部贫富分化加剧,大批自由民破产,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城邦奴隶制面临危机。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一样都试图为城邦政治寻找一条摆脱危机的道路,以挽救濒于衰落的奴隶制城邦,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他们所探索的政治观点和思想,即城邦政治学说即为此目的。他们对正义这一概念的分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也是对此前古希腊政治思想中的和谐,中庸正义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对卢梭和柏拉图正义观的继承和发展。

古希腊早期人民对正义的思考基本限制于一个较狭窄的道德利益领域,即把正义等同于诸如诚实,守信,智慧,友善等与个人利益相关的道德范畴。随着希腊城邦及其城邦政治的发展,人们将正义的思考纳入社会领域即不偏不倚的平衡与调和城邦社会中各个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甚至不同政治观念的阶层和集团间的矛盾和冲突,赋予城邦政治以伦理化色彩。

卢梭把“给一个人以应得”的含义引入正义概念中,使正义真正与社会利益分配相联系。卢梭认为要做到正义,“给一个人以其应得”国家就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法律对贵贱者要一视同仁。卢梭认为,正义的社会现实意义就是要调和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寻求双方的平衡点,并且正义与法律相联系。这种调和折衷精神成为希腊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伦理思想发展的起源,也是亚里士多德中庸之道的最后根据。

柏拉图的《理想国》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柏拉图发展了希腊早期的和谐秩序的正义思想,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三域互不侵犯”[1],所形成的和谐秩序关系。他说:“当城邦里的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2]在个人正义问题上,提出了灵魂和谐正义论。他认为人具有欲望、激情、理智,三者各有自己的功能,“我们每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分的事。”[2]总之,柏拉图的城邦正义或个人正义的意图是宣扬各个等级或各个个人各司其职,以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观念做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3]他认为,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强调正义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4]因此,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非同一般,它已成为社会的法治和德治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依据。

在正义的价值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没有沿着柏拉图的理性自然秩序论的思路,而是直接立足于城邦的公共利益[5]。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指出:“世界上一切知识和技术,其终极各有一善;政治学术终极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因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就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4]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建立在维护和发展社会的公共利益上,主张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秩序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从中庸的角度对“应得”的正义思想作了深入分析: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指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它以守法为基本原则。“法律是以合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利益。所以,从一个方面,我们说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2]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遍正义是为公共利益而服从法律,也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特殊正义是指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各取所值的原则,也就是给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的思想。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亚里士多把特殊正义分为三种具体的形式: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交互性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指法律规定的社会利益的分配,遵循权利平等和效率平等兼顾的道德原则。他说:“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实行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的原则。”[3]矫正的正义,指法律除了对社会利益关系给予主动的合理规定外,对违法的行为还必须给予应得的处罚,以维护守法者利益和被损害成员的利益,通过“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公正”[3]。交互性的正义,指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要平等互惠。在道德活动领域,平等的正义是道德行为要获得应有的道德回报,即一个人受人恩惠后,“有履行回报的责任”[6]。

亚里士多德在如何进行国家管理以实现城邦正义的问题上,主张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证表现在:首先,亚里士多德看到了人性中感性和情感对公义道德的干扰力。在他看来,人具有欲望,感情的生命体,在人性中有兽性的成分,在处理政务时难免受感情左右产生偏私,不平等,政治偏离正义的轨道产生腐化。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其次,法律的普遍制约性。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集中了众人智慧而制定的普遍法则,是没有偏私的理智的权衡。再次,亚里士多德看到了法律的平等性和价值性,认为法律不仅制约一般公民,统治者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约束,尤其重要的是,法律具有价值的目的规定性,必须合乎正义。法律有良莠之分,只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

总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唯有按照法律的规则进行管理,才可避免因个人情感倾向而导致的偏私和不公,社会成员受同一法规约束并遵守共同的法则,才能实现广泛的社会公正。因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制度。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认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理想的政体不仅应该体现正义的各个方面的标准,而且应该体现各利益集团之间政治权利的共享。认为,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强调正义的某一方面而忽视正义的另一方面。比如,在寡头政体中,人们按照所拥有的不同数量的财产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和地位,以至于公民之作为公民的无差别的平等的一面没有得到任何考虑。在民主政体中,人之作为人平等的一面被视作正义的唯一标准,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拥有政治权利和地位,而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和不应该平等一方面在政治生活中的得不到任何反映。这两种政体分别代表了两个极端,这种极端的所谓正义标准成为城邦动乱的根源。

亚里士多德从中庸观出发,主张建立由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的国家。他认为:“只有具备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取幸福的最大希望”。[4]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划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和三种变态政体,其中以中产阶级执政的既不偏袒少数富人利益有不偏袒多数穷人利益的公民政体为最优政体。“就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任何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于是,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这就有可能组成最优良政体。”[4]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观评述

正义观是具体的历史的,它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价值体系相适应。在阶级社会中,公平表现为阶级的公平。正如马克思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7]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公平意味着在社会体系中,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与其所得到的各种权利相适应。因此,阶级社会的公平实际是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统一,并进而维系特定社会制度存在的公平秩序。统治阶级的公平机制对被压迫阶级是不公平的,统治阶级借助国家机器进行政治控制和施加意识形态影响,被统治阶级往往被迫接受这种公平现状。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极强的阶级性,他对政治正义的种种规定,始终没有离开他所代表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他的正义观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提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的划分,特殊正义概念中关于个人权利的观点成为此后正义理论的焦点。如查士丁尼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持久的愿望。”[8]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神由于实施管理和指导,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臣民以执政者的资格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9]在治国策略上,他主张实行法治。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有两个重要功绩:其一,是他对古希腊正义思想的推进作用。苏格拉底是从个人行为道德的角度来谈正义,只以个人美德论来倡导道德振邦。柏拉图突破这个局限,提出城邦体制伦理,按照正义理念的范型建立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深入制度本身的性质,把正义视为法律,城邦制度的德性。其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制度正义性质的强调,纠正了单纯的“合法即正义”的思想,对后世法学界产生深远影响。在政体上,他主张中产阶级执政的公民政体。因为平民政体只顾及多数穷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少数富人的利益,容易发生内乱。寡头政体只考虑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无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容易产生暴政。公民政体能把公民的正当利益统一起来,惠及城邦的每一位成员。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保守与革新同在,局限性与超越性并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出来,然而由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寻求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共赢点,即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不仅是可能,而且是我国社会基本正义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目标。

[1]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希腊伦理思想史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92.

[2]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7-214.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88-79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9-382.

[5]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9.

[6]姚介厚.西方哲学史·古代希腊与罗马哲学[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7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10.

[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

[9]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39.

B502.233

A

1673-1999(2010)10-0022-02

王红(1983-),女,山东临沂人,重庆师范大学(重庆400047)历史与文博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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