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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2010-08-15刘姗姗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公平

刘姗姗

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刘姗姗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价值。他首先设计“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进而又提出了正义理论的两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他的正义论的进行了全面的论述。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人类文明和智慧的成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和谐社会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激起了巨大反响。在这本书中,他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在原初的状态“无知之幕”背景下,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这是他的制度正义论的两块基石。“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02第一个原则讲的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讲的是民主原则,而第二个原则又包括两个子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次是两个优先原则:一是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民主原则;二是民主原则内部的优先性原则,即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原则,意指公民个人在政治上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罗尔斯将其解释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与别人平等的公民,都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或作为分配基础的确定的自然特征系列中占有一个地位。”[1]100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关于公民的经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意指较不幸运者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获得市场外的实际收益,罗尔斯对其的解释是:“效率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1]310在他的两个优先原则中,自由优先于平等。根据对西方价值观念体系毫不动摇的信念,罗尔斯强调,“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在利益分配上,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罗尔斯的一般的观念体现了他对社会中最不利者的福利关怀;正义的原则只有在正义的环境中才能产生,因此罗尔斯设定了一种原初的状态“无知之幕”。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1]120原初状态是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人们在就关于正义的原则达成协议的时候,他们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拥有同等的权利。如果一部分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就意味着他们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地选择某些原则。而“原初状态”中的人所作的选择又是在“无知之幕”后面进行的。“无知之幕”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所遮掩,他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关于善的观念、心理特征等;个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不过,所谓的“无知之幕”,也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一切都无知,并非排除了所有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而是保留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知识,比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不知道的只是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见。这样,通过限制知识控制了偶然性因素对立约者选择正义观的影响,在保证了康德式正义观的普遍性的同时,又保证了选择是在现实的人类知识环境中形成的。虽然罗尔斯设立了一种超经验的契约处境,但并不是要立约者完全脱离人类生活环境,如果这样,立约者也就没有了追求正义的动机。当立约者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时,立约各方失去了争论的基础,也就没有人能够使原则迁就自己的利益,人们不知道哪些原则对自己特别有利,就不能够提出为促进自己的利益而专门设计的原则了。每个人不管暂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都不得不为所有的人做出选择。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公正待遇,只有让所有的可能性都得到公平的待遇。

这样一来,偶然性因素与自己的特殊利益以及可能导致偏见的知识均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各方理性的恰当选择就会依据最大最小化规则(maximin rule),即选择那种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这一规则的设定有力地排除了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允许侵犯一部分人的平等和自由的可能性。“无知之幕”保证把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任何特殊事实、知识、信息都过滤出去,实现了原初状态的公平。

可见,所谓“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不过是一种理论科学方法设定的应用而已,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历史真实性。这种设定虽然难以满足,但是由它推导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尽管这是一种理论的假设,但它是在尽可能地排除各种制订契约或者制度中的人为的、主观的偏见,制度本身是公平和正义的,因此在源头上就体现了正义。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意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折射出人类对公共生活的美好理想,它理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2]如何构建社会和谐,实现公平和正义?本文认为,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和汲取人类社会发展中尤其是现代社会有积极意义的文明成果。罗尔斯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正义理论,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意义。我们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的自由权利,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使我国成为高度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必须合理的确立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的有条件的政府干预理论,会为我们建立政府和个人关系的较为合理的模式,为我们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政府对个人的保护干预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提供有益的启迪。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享有各项权利的政府,都是违反正义的。罗尔斯所指的公平,不是指公民个人的地位、财富的结果状态,而是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机遇等。政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们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原则;这一调节也不应超过有利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限度。罗尔斯的这一正义观,契合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强调只有在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能运用他的各种优势赚取更大的财富和利益,这样,既不会因为追求绝对平等而使社会骨干丧失劳动创造的热情与积极性,又兼顾了社会正义和平等,不致于产生巨大的两极分化。为了确保社会的全面发展、稳定和繁荣,就要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调节,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那么,我国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比如:政府可以通过义务教育,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等,以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比例关系,制定扶植落后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不断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别;政府可以通过对“三农”逐渐扩大减免税的范围以及财政倾斜政策,缩小逐渐拉大的城乡差别;政府还可以对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采取各种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15.

D502

A

1673-1999(2010)10-0024-02

刘姗姗(1980-),女,河北邢台人,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48)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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