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2010-08-15潘峰

关键词:著作权法多媒体数据库

潘峰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潘峰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当代著作权制度面临着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而遇到的重大挑战。从互联网对现行著作权法入手,分析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及作品的著作权管理问题。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互联网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冲击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知识产权领域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互联网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影响尤为明显。

著作权法的根本原则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都赋予了作者以身份权,即以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在现实生活中,作者身份的认定相对而言较为方便,但在网络环境下,用传统的方法确定创作者身份却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如各终端用户以远程登录的方式利用网络提供的软件创作作品,各地网民可以通过网络交流进行多人创作而形成的作品等,这些情形下,作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固定在某种传递信息载体上的表现形式,该种保护在传统著作权上的应用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是网络数字技术已使“固定”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二进制编码成为网上作品的统一介质,与传统环境下相比,作品的载体已变得没有意义。

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著作权法核心的价值取向。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使得作品的传播、修改简便快捷,权利人对作品的实际控制能力被极大地削弱,人们从网上可以更方便地获得越来越多的免费信息。基于此,在一定程度上讲,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使得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可能受到某些消极的影响。如何应对新技术的变革所带来的新问题,这就需要著作权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以达到新的动态利益的平衡。

二、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要想使作品在网络上传输,首先必须把作品数字化。这样一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成为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遇到的首要问题。把作品进行数字化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如果未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都涉及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理解作品数字化的性质,二是作品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

关于作品数字化的性质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涉及。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即传统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因此,经过数字化后的作品出现了两个著作权,一个是数字化前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版权所有人),另一个是数字化后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它只是将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换,并不包括人的创造性劳动,也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1]。具体而言,作品的数字化方式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采用扫描及文字录入的方法简单地将作品数字化。笔者认为,此种数字化没有任何创造性,是一种复制行为;如果在作品数字化过程中融汇了人的创造性思维活动,那么数字化工作人员应享有数字化作品相应的著作权。

数字化作品是否具有专有权、作品的数字化权是一种独占权还是一种非独占权的问题,我们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但并不必然独占该作品的数字化权;其二,他人出于商业性盈利的将作品数字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二)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列出对数据库的专门保护条款,也没有给数据库以法律上的定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对数据库的定义是: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将来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库,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对信息需求力度的不断增大,不具有作品性质的数据库,即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在数字时代,以电脑为基础,大量的数据可以在网络或者其他地方被搜集和储存,这使得很多数据库的价值不在于制作者选择或编排的技巧,而恰恰在于数据没有经过选择,即他们没有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实际上,在现在的市场上,人们认为那些仅仅投入时间和努力的数据库与那些投入了一定程度独创性的数据库在价值上并不会因为前者没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加入而显得逊色,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价值更高。

此外,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即著作权法保护只及于数据库的编排和结构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这就使得数据库作者无法阻止自己的数据库内容被他人利用。甚至,其他人可以利用电脑轻易地改变一个数据库的编排与结构,甚至获得著作权保护,与数据库的原始创建者形成竞争。

(三)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多媒体作品是指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图形、动画、声音、音乐、照片、录像等多种方式来展现的作品。多媒体作品能够满足人们在相同的时间接受更多的信息,因此它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由于多媒体作品是一种新出现的作品形式,因此在对它进行著作权保护时也遇到了新的问题。

第一,多媒体作品的类型定性。目前各国及各种国际公约中所列举的各种类型的著作权作品,一般并没有提到多媒体作品。对于有无必要在著作权法中专门为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一种类型,学术界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多媒体作品并没有改变汇编作品的属性,因此应从属于汇编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多媒体作品创作工序复杂,作者在制作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要明显地高于传统的汇编作品,因此应单独列为一种作品类型[2]。笔者认为将多媒体作品归类于汇编作品更为适宜。首先,多媒体作品并没有改变汇编作品的属性;其次,多媒体技术并不完善,目前关于嗅觉等技术正在研制中,不宜过早定义;此外,多媒体作品与数据库有合而为一的趋势,既然将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那么如果不将多媒体作品也定义为汇编作品,多媒体数据库作品将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第二,制作多媒体作品时取得在先作品的授权问题。由于多媒体作品自身的特性,它在创作时必然要利用大量的在先作品作为创作素材,在此情况下,寻找每一个在先作品的权利人并取得他们的授权,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果,这是成为阻碍多媒体发展的主要原因。

第三,超文本链接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超文本链接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各种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在该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当互联网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超文本链接是互联网上一项重要的技术,它可以分为“页内链”、“系统内链”和“系统之间链”。“页内链”和“系统内链”一般不会牵涉侵权问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设链与被设链材料的著作权同属于一个主体,但是,“系统之间链”链接的是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设链者极可能对被链的材料不享有任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超文本链接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对此我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而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却呈上升趋势。一些学者认为,设链者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在行使被链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他无疑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并可能给对方造成商业利益上的损害[3]。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设链者并没有直接复制该信息,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了访问被链对象的网址,而这些网址属于事实信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笔者认为,超文本链接是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即使超文本链接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排除不了间接侵权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应适当增加相关规定以此来限制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管理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日显重要,著作权的行使与管理也更加麻烦。首先,著作权人不易掌握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其次,使用者也不容易了解他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

如何对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管理?美国现今仍保留对美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美国IITF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最终报告》中提出版权法中增加一个版权管理信息,记载版权作品的相关情况。欧委会倾向于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作品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此问题没有过多涉及。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能、成立办法、管理监督措施则未做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管理应采取集体制度,健全版权登记制度,建立有关作品制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不仅便于数字化作品制作者获得授权,而且也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巨大进步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它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与时俱进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体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要同时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著作权保护会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和高新科技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在新技术飞跃发展的过程中,及时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应名.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J].知识产权,1994(6).

[2]薛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

[3]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 2003:16.

D923.41

A

1673-1999(2010)24-0074-02

潘峰(1987-),女,湖南平江人,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2010-09-26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多媒体数据库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借助多媒体探寻有效设问的“四度”
多媒体在《机械制图》课中的应用
数据库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数据库
数据库
数据库
多媒体达人炼成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