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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2010-08-15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林化兴

浙江国土资源 2010年12期
关键词:法条竞合农用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林化兴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林化兴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或多个法律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即为“双重违法行为”,如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占用土地,所有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在违反土地法的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假如占用的土地是林地则又违反了林业法,占用的是水域则又违法水利法等等。

“法条竟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部法律的多项条文的行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的案例。如:非法转让在先,违法占用在后的案件,这类案件对于买方的处罚可以以非法转让土地定性,以土地法第73条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以以非法占用土地对其进行定性,以土地法第76条对其进行处罚;如占用的土地类别属耕地的,则可以以破坏耕地对其定性,以土地法第74条对其进行处罚。

对上述二类情况,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尚未很好规范,处罚随意性较大,因此处罚时势必出现一些问题,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一事多罚。一种违法行为各部门均按本部门的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造成一事多罚,有时甚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标的物,多次作出不同处理。例如2003年针对一未经审批的厂房国土部门作出没收处罚,而规划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且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二是违背立法本意,未能达到最佳处罚效果。由于各部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影不同,立法侧重面不同,法律所保护的重点不同,因此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如土地法是以保护耕地为中心的,因此它对非法占地处罚是以是否为农用地为分界线的,是农用地的,要拆除并恢复原状,不是农用地的没收建筑物。而城乡规划法是以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为分界线,严重的拆除,次之没收,轻者罚款。其它如林业、水利等部门也相同。日常执法中查获案件时由于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往往即由本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立案查处。因此往往达不到最佳处罚效果。其三是在法条竟合时处罚随意性也较大。找到那条算那条,随意处罚,不进行选择,不讲法理,不讲处罚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应采用以下的方法:一、严格一事一罚原则。对某一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应该与某违法后果相当的,不过重,也不过轻,体现过罚相当。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处罚,已处罚的,不再予以处罚。双重违法或多重违法只能进行一次处罚,不能多次处罚。二、严格征询原则。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时,如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违反其它部门法律的,要向其它部门发征询意见书,听取其它部门的意见,然后依法择优处罚。三、按“择重”处罚原则。对违反多种法律或多条法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先择处罚最重的法条进行处罚。四、选择高效原则。对适用多种法律或法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进行比较评估,以处罚最终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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