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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名称采用商标保护的合理性

2010-08-15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法名称

韩 笑

浅谈高校名称采用商标保护的合理性

韩 笑

在最近10几年内,我国出现了很多高校名称在社会上被冒用、盗用和滥用的案例。越来越多的高校认识到了保护高校名称的重要作用。从高校名称的商标保护谈起,从商标的实质功能和商标显著性两个方面探讨了高校名称采用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文章最后对高校名称的商标权保护进行了反思,总结了利用商标法保护高校名称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高校名称保护的建议。

高校名称;商标保护;可行性;潜在问题

一、高校名称保护问题的引出

高校名称,是指高校的专有名称,包括高校的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形式以及外文名称等内容。高校名称,从一般意义上讲,仅是用来同其他组织或个人相区别的符号。但是,从社会意义上讲,高校名称已经包含了人们对其品牌、形象、师资力量、科研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就像个人信誉、企业商誉一样,高校名称也代表和包含了其声誉。高校名称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并逐步被社会大众所认识和关注。在最近10年内,我国出现了许多著名高校名称被大量冒用、盗用和滥用的情况。一些不法企业未经高校允许,利用高校名称的社会影响力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得高等学校、特别是一些著名高校的名誉权和经济权利受到极大损害。最近几年,利用商标权保护高校名称的做法已经得到了许多高校的广泛赞同。相当一部分高校已经在高校名称的商标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并且取得了切实的成效。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据齐鲁晚报报道,随着第25类“山大”商标日前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山东大学申请注册的“山东大学”和“山大”商标除个别类别中的部分项目正在复审外,已全部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证书已于2006年2月27日全部领取。

案例二:200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半年新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今后任何企业名称和商品中都不能未经授权而随意使用“清华”字样。

案例三: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7年9月14日起,北大正式启动形象标识授权许可制度,今后如果未经授权,销售带有北大校徽、北京大学等字样的商品,北大将与工商、城管等部门沟通,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据了解,北大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北大”、“北京大学”及相关标识,北大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高校名称的商标保护风生水起,对高等学校名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引起了全社会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关注。那么,这种利用《商标法》保护高校名称的做法,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是最佳途径?

二、高校名称采用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一种标识只有具备了显著性这一特点才有可能成为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给出商标的明确定义,但是也已经对商标进行了界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由此可见,用商标注册来保护高校名称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第一,高等学校向公众提供的是否属于“商品或服务”,是否具备商标的本质功能;第二,高等学校的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法》所称的“显著性”。

(一)高校名称与商标的本质功能

商标的最初含义就是一种商业标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避免混淆和误认,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商标诞生于商业领域,其主要价值也体现在商业交易当中。在我国,高校大多是政府公办大学,高等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商业”、“商标”在教育领域都是极其敏感的词汇。因此,高校申请商标注册常常被认为是“商业化”的产物而受到媒体舆论和人民大众的质疑和抨击。

但是,商标制度发展到今天,其使用范围早就已经不限于工商业领域。商标具有区分来源、避免混淆的基本功能,这个基本功能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对商标使用者声誉的维护。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保护机制,使得公众在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增加了对商品(或服务)的认识和信赖,无形中再次增加了商标的价值,最终起到了维护和提高商标权人声誉的作用。这正是现代商标制度存在的价值,也是商标本质功能的体现。因此,申请注册商标,取得专有使用权,从而维护高校声誉、保护高校形象,是高等学校申请商标认定的宗旨之所在,也是高等学校申请商标认定的合理性之所在。

(二)高校名称与商标的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时,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或特有部分进行注册,而不对通用名称或全称予以注册。许多高校名称中地域和行业都属于通用名称,似乎不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但是,高校名称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高校名称的显著性与通常认为的商标显著性有着一定的差异。普通商标是一个记号,浓缩着生产者向消费者传达的产品的优良品质和可信任度,所以商标需要突出标识的显著性,避免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混淆。那么,高校名称是否具备显著性?事实上,所有的名牌大学都具有“自身特色”,这些特色来源于高校长年累积起来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科研水平以及技术研发的实力,正是这种特色成为高校自身区别于其他高校的“显著性”。国内的知名高校,比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其全称、简称、校徽等都成为象征一所大学的标志,都代表着高校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因此,高校名称的显著性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高校名称与高校有着密切的联系,蕴涵着高校的理念和传统。高校名称具备商标的本质功能,具有无可置疑的显著性,因此是可以通过进行注册商标来加以保护的。虽然传统的商标的定义与高校名称有着或多或少的距离,但是这点“距离”,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应当把这种差别看作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商标内涵的充实和外延的变化,而不应该仅仅因为表面的差别就将高校商标拒之于商标注册的大门之外。因此,高校名称采用商标权来进行保护是合情合理的,我们不妨将其看作是“商标权的又一种扩张”。

三、高校名称注册商标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名称是否可以通过集体商标寻求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我国,所有高校都受教育部管理,因此以教育部名义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是可行的,目前学术界也有学者在论文专著中提出了实施高校名称集体商标保护的建议。

但是,集体商标制度这一设想还仅仅是基于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商标法》对于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难以实际操作。另外,对于申请集体商标的条件,即在何种标准下可以认定高校名称为集体商标,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高校名称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怎样界定?

驰名商标的注册属个案认定,虽然认定标准已经较为详细明确,但是实际判断起来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主观性,更不必说高校名称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了。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出台相关标准之前,除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被认定驰名商标不会受到质疑外,其他高校申请驰名商标必然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现阶段下,高校名称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慎之又慎的。

(三)商标注册费用是否会成为高校的巨大负担?

毫无疑问,无论驰名商标制度怎样发展,所有的高校不可能全部都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在不能采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高校如果希望采用注册商标来维护高校名称权,则需要申请注册多类商标才能有效防止企业的恶意侵权和抢注。我国商标分为45大类,共11372子类,如果要求每个高校都进行全部注册,国家商标局对每一个商标分别收取注册费,再加上商标注册代理费,这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对于高校来说绝对是一笔很大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除了采取商标法保护外,还应当健全其他措施,如民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行政保护等。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更何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的商标制度也出现了滞后性的问题,这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所决定的,也是每一部法律都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分析社会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从一种制度的根源出发,探寻到它与现行法律的契合点,从实际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责任编辑 马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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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笑,山东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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